在股票上市、收购兼并等重大资本运作中,律师参与谈判、审查和起草交易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尽职调查是基础和关键。
律师尽职调查的法律概念出现在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5条中:“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律师尽职调查”概念。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交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委托人充分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发现和分析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尽职调查的结果可能与卖方的实际情况相符,也可能不符。如是后者,就意味着毁约,卖方要承担责任。尽职调查的结果还可能被买方作为重新定价或决定支付方式的参考因素。一份出色的尽职调查能给双方做最后的决定吃一颗定心丸。
尽职调查遵循的原则
1.针对性。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调查的目标,并清楚地解释调查中的关键。
2.重要性。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
3.保密性。在买方开始接触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调查人承诺对其资料和信息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但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及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
要做到详尽调查,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投入,调查范围过小,不足以达到目的。因此,律师尽职调查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应根据具体交易性质、委托人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与委托人共同明确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调查范围原则上包括构成交易基础的法律问题、委托人尚不明确的法律事项、可能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等,一般应在调查前形成一份调查清单。
资料的收集与核证
通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资料清单的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有时还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
通常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或其他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仅依赖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律师需要与被调查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会见,核实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
实地考察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
在搜集足够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专业判断,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根据分析结果进行补充调查或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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