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蚁坊软件公司诉新浪微博公司数据垄断一案被长沙中院受理。今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二审判决蚁坊软件公司非法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下是蚁坊软件就此次起诉新浪微博的官方说明以及新浪微博诉蚁坊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新浪也遭反垄断诉讼, 互联网巨头难实现“数据圈地” 来源:“奇偶派” 知乎账号 2021-11-9
在反垄断监管措施日趋严厉和平台数据竞争白热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新浪微博也遭到了反垄断的诉讼。 近日,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称“蚁坊公司”)对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提起诉讼一案已经正式被长沙中院正式受理。 具体内容为蚁坊公司以微梦公司拒绝数据许可的行为构成垄断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公司以合理条件允许蚁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数据,并赔偿蚁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万元。 作为此案的被告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商,管理着国内规模的大的社交媒体平台。据数据统计,2021年6月,新浪微博平均月活用户数达到5.66亿,较上年同期净增约4300万。月活跃用户数中约94%为移动端用户;平均日活用户数达2.46亿,较上年同期净增约1600万。 而此案的另一大主角,蚁坊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对外提供数据的分析处理和深度挖掘服务。通过天眼查查询显示,其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软件销售;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两家公司第一次对薄公堂。早在今年3月,微梦公司诉蚁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结果为判决蚁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微博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0元。 结合微梦公司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诉讼,围绕两家公司之间的数据竞争远不止于此次蚁坊公司的再次诉讼。 据资料显示,此案也同时被业界认为是国内首例因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许可引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对未来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生态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而2021年也被喻为是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历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20年11月以及今年2月,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显示出了推动互联网平台开放与互联互通的决心。 同时,包括阿里、美团、公牛等互联网平台以及实体企业先后因为“二选一”行为遭受巨额罚单处罚。 众多知名企业的先例,外加多项监管措施的落地,也让市场对于此次围绕平台数据使用的竞争十分关注。 蚁坊软件就起诉新浪微博的官方说明 来源:“蚁坊软件” 微信公众号 2021-11-8 近期,因认为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拒绝许可数据的行为构成垄断,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称“蚁坊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公司以合理条件允许蚁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数据,并赔偿蚁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50万元。据悉,长沙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过去这一年,是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历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阿里因“二选一”吃182亿天价罚,“平台反垄断”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立法、执法部门的动作频频,都传递出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推动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信号。作为国内首例因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许可引发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该案对未来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生态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蚁坊公司为何“杠上”互联网巨头 新浪微博,作为大家所熟知的社交媒体平台,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社会影响力。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07亿,而新浪微博的月活用户在2020年9月就已高达5.11亿。这意味着,过半数的中国网民都活跃在新浪微博的平台上。有报道称,“新浪微博已经成为用户日常获取信息和社交的主要渠道”“微博……成为舆论源的重要发源地”。 蚁坊公司,作为一家从事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对外提供数据的分析处理和深度挖掘服务。旗下拥有“鹰击早发现系统”等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据悉,该类系统以各级政府机构为服务对象,通过对海量网络数据的分析,为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网络不良信息监管在内的各类舆情发现与分析服务。 尽管此番蚁坊公司对新浪微博提起反垄断诉讼当属历史首次,但事实上,蚁坊公司和新浪微博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2018年,新浪微博运营商微梦公司认为蚁坊公司采集、使用微博数据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在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两审,北京知产法院最终判决蚁坊公司败诉,要求蚁坊公司停止抓取、使用微博数据等行为,并向微梦公司赔偿巨额损失。自“脉脉案”以来,微梦公司提起了一系列数据不正当竞争诉讼,几无败绩,蚁坊公司的败诉似乎颇有些“命中注定”的意味。但随着本案反垄断诉讼的提起,案件走向似乎有了转机。据悉,蚁坊公司同时就此前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向北京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这场数据争夺战,远未成定局。 另据公开信息显示,新浪微博旗下运营有“新浪舆情通”等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这场由新浪微博发动的战争,对于蚁坊公司这样专门以网络舆情监测分析为业的公司而言,可谓是背水一战。 二、蚁坊公司指控新浪微博依据何在 起诉状显示,蚁坊公司提起这一诉讼的主要理由为,微梦公司拒绝许可其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提供政务舆情监测服务。蚁坊公司在起诉状中表示,其曾与微梦公司建立数据合作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舆情监测服务。但微梦公司却在未与蚁坊公司进行任何事先沟通的情况下,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实质拒绝其使用新浪微博数据提供政务舆情监测服务。出于维系公司生存的迫切需求,蚁坊公司曾通过电话、邮箱及微信等方式,多次表明与微梦公司进行政务舆情数据合作的诚意,寻求合作机会。但微梦公司始终未给蚁坊公司正面答复,亦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磋商谈判的机会。 蚁坊公司认为,随着网易微博和腾讯微博的正式关停以及搜狐微博的实际停运,国内已不存在能与新浪微博形成有效竞争的微博平台。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也导致新浪微博上的信息良莠不齐。因对不良信息监管不力,微梦公司曾多次被主管部门警告或处罚。而蚁坊公司开发的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在主管部门及时发现、消除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微梦公司拒绝蚁坊公司使用微博数据,实质上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变相将监管权力紧握在自己手中,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为有害信息的传播提供温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微梦公司的上述行为也将直接摧毁蚁坊公司的商业模式,损害蚁坊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技术创新,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尽管《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经营者通常都有拒绝交易的权利。但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随意拒绝交易的行为可能会将其市场支配力传导到上下游市场,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进行了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强制相关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平台经济下席卷全球的数据竞争 当前,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其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数据也因此被誉为第四次科技革命的“石油”,其战略地位引起了各国重视。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数据发展战略,提出推动数据市场建设、开发数据战略资源等目标。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增列“数据”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 与此同时,企业之间因数据争夺产生的纠纷不断。国际上备受关注的LinkedIn v. hiQ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该案中,hiQ指控称,LinkedIn阻止其访问LinkedIn数据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地方法院基于数据自由流动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曾对此颁发有利于hiQ的初步禁令并获得上诉法院支持。由此也引发国内外关于互联网平台拒绝数据抓取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激烈讨论。 在国内,虽然自“微博诉脉脉案”以来,围绕数据的抓取和使用等问题已产生不少纠纷,相关法院也在判决中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但既有纠纷均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尚未有诉请确认互联网平台拒绝他人抓取、使用数据构成垄断的先例。且,相关案例大都肯定了平台对数据所享有的权益,认定他人抓取数据的行为不当,在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日益显著的当下,也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过度强调平台数据权益可能导致的“数据孤岛”等问题的担忧。 四、深远意义:平台数据或将开放? 在互联网巨头竭尽全力实现“数据圈地”的同时,数据开放共享的价值也日益受到国家重视与肯定。2017年12月,领导人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而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则在法律层面明确“国家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态势不断升级。从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拟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进行细化规定;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14日,阿里、阅文、蜂巢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顶格处罚 。到今年2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公布;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要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再到阿里、美团等互联网平台相继因垄断行为被开出数十亿乃至百亿巨额罚单。推动互联网平台开放与互联互通已为大势所趋。 尽管由于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规则才初具雏形、数据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等因素,可以预见,蚁坊公司的起诉将面临诸多困难和争议。但若该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互联网巨头或将面临开放平台数据供第三方合理使用的境况,超级平台间的“数据保卫战”或将告一段落。这对于促进数据流动和共享,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激发相关领域产品创新,增进消费者福祉,都将具有深远意义。该案作为国内首起数据反垄断案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对于社会各界而言,都值得期待。 蚁坊软件非法抓取并使用微博数据 二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来源:新浪科技 2021-3-31 近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诉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坊软件”)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蚁坊软件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蚁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微博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760元。 公开资料显示,蚁坊软件成立于2010年8月,从事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微博发现,蚁坊软件旗下鹰击系统对微博内容进行获取、存储和展示,并基于这些数据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损害了微博的合法权益。 经数次沟通无果后,2018年微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蚁坊软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一审判决蚁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微博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8万元及承担一审诉讼费,并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蚁坊软件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两审法院均认为,微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权益,除其对数据本身所享有的权益之外,还包括平台运营、维护数据安全而产生的成本控制,以及其基于所享有权益的数据进行衍生性利用或开发所获的经营利益等。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蚁坊软件的行为对微博的权益构成了损害: 第一,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以及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微博对平台数据享有权益的同时必然要负担维护数据运行,保护用户数据安全或支付相应对价等义务,而蚁坊软件被诉行为,必然会影响微博与用户间协议关于数据处理和安全等条款的履行。 第二,蚁坊软件通过非正常的技术手段抓取微博公开数据,以及破坏或绕开微博对非公开数据采取的保护措施而抓取非公开数据,且在鹰击系统中改变微博的展现形式,显然改变了微博为该部分数据设定的访问和展示规则,从而影响微博这一产品的正常运行。 第三,蚁坊软件实时抓取大量微博数据,也会给平台服务器的正常运行造成额外负担,加大微博成本。 两审法院均认为,蚁坊软件多项被诉行为均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微博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蚁坊软件应立即停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诉行为,即不得继续通过非正常手段抓取、存储、展示并分析微博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并删除其此前非法抓取的数据。蚁坊软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蚁坊软件网站和网页版鹰击系统首页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就不正当竞争案为微博消除影响,并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微博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数据经济领域规则的完善与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擅自获取和使用网站数据的不正当性,微博也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用户和平台的数据权益。随着本案的宣判,互联网数据领域的运营生态将更加明晰,企业营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2-2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房。 法定代表人:黄三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286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涉及商业秘密,×××年11月5日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蚁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苏镇,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吴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蚁坊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判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微梦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蚁坊公司与微梦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蚁坊公司是网络舆情监测工具提供商,“鹰击系统”的服务对象均为法定监管部门,国家监管部门使用该系统对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平台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管,被上诉人作为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方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约束,上诉人协助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微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利与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度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存在事实错误,蚁坊公司与蜜度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本案实质上是微梦公司意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网络舆情控制工具提供商;3.根据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求和要求,“鹰击系统”自2011年起作为监管工具对境内外微博平台进行监管,该系统对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正当合法,不存在不当行为,本案中,新浪微博平台数据只是“鹰击系统”监管的数据来源之一,获取新浪微博平台数据的方式包括应用接口的方式和网页爬虫的方式;4.“鹰击系统”是国家监管部门进行网络监管的合法工具,未损害微梦公司利益,一审判赔数额与事实不符。 针对蚁坊公司的上诉,微梦公司辩称,蚁坊公司为营利性商业公司,鹰击系统的服务对象中有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并非如蚁坊公司所称均是法定监管部门,蚁坊公司是典型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一审过程中蚁坊公司明确表示其仅使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微博数据,不涉及任何数据接口,二审中又改称存在数据接口,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不应采信;微梦公司从未许可蚁坊公司基于微博数据的商业行为;蚁坊公司主张通过爬虫技术获取微博数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蚁坊公司的上诉请求。 微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蚁坊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实施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后端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删除已经获取的微博平台后端数据;2.蚁坊公司在其经营的蚁坊软件网站(网址为www.eefung.com)和网页版鹰击系统(网址为www.eagtek.com)及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为微梦公司消除影响;3.蚁坊公司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572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包括律师费18万元、公证费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双方主体及经营业务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微博平台及其中数据的权益归属 微梦公司系微博平台的运营方,并主张对微博平台中的相关数据享有权益,其进一步说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系对微博平台全部后端数据享有的权益;并为此提交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于2019年3月27日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查看微博平台中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下称《协议1》),该协议提及如下主要内容:第1.3.2条,未经微博运营方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协助任何第三方非法抓取微博内容,“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第1.5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运营方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第5.1条,微博运营方是微博平台和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