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一两厘米左右的渔网,连两三毫米的小鱼都不放过,直至案发涉案数量达910万公斤……
上述数字来自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被称为全国海洋生态环境公益维权第一案、中国海警局2017年1号督办案件,也是江苏省海域近10年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公司化、集团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更引人关注的是下面这个数字——1.3亿元,名目是生态环境修复费。
事实上,仅以近期以来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生态修复费用已不是新鲜词汇:
浙江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3月22日由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瑞力杰公司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124万余元。
3月初,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涉及到生态修复的问题,检察院、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因为被告污染了生态环境,被污染的环境和被破坏的生态需要修复措施,这也是他们起诉的一个重要的目的。”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说,把生态环境恢复到被污染之前的状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停止继续污染和破坏的行为,然后把被污染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之前的状态,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在业内人士看来,环境生态修复应当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实质上是对“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高度概括。
在上述江苏一案中,有个细节引人关注,检方请求通过建立海洋牧场、增殖放流等多元修复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判被告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亿余元。
对于这个“或”字,曹明德是这样解读的:“检方是可以进行这种请求的,也就是说被告可以直接进行生态修复,也可以通过替代性方案,即被告赔钱让别人来修复。当被告不能做事或者说能做但是拒绝做的时候就由行政机关,比如说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第三方来负责实施生态修复,但费用由被告承担。也有可能是法院指定第三方来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由被告来承担。”
作为污染者的被告,如果被判处修复环境,未来由谁来判定环境修复的成果?如果被告方没有修复能力怎么办?
面对这样的疑问,曹明德则坦言如果由被告进行修复,的确存在如何设立修复标准、修复过程的监控以及修复的鉴定、评估、验收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明确的机构和相应的程序来做。
“所以,应该设立生态修复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来负责特定的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目前,这些还在探索中。”曹明德说。
对于被外界称为天价的1.3亿元,据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透露,以往对非法捕捞案件大多局限于渔业资源层面,参照案值以罚款、判刑为主,在审理中普遍存在生态影响层面的评估缺失。此次灌南县检察院在全国率先使用“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的海洋生态修复原则,提出了多品种增殖放流、劳役代偿、修建海洋牧场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案,最终计算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1.3亿元。
对此,曹明德说,如果污染者被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根据目前的情况来说,全国没有统一的做法和规定。
“修复费用是放法院账户上,还是放当地的环保局的账户上,还是设立一个基金会;这个基金会是一案一基金会,还是全省统一或者全国统一的基金会,这些都是有争议的。我本人倾向于一案设定一个基金,然后由一个组织机构去负责实施。”曹明德向记者介绍说,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目前不太可行,即使将来有也可能存在效率过低的情况,很难保证生态修复的实施,“所以目前比较倾向于以基金的形式成立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生态修复。这里包括原告、被告、参加审判的法官、社会组织、检察院的代表、社会公众、还有参加评估的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和技术专家”。
此外,曹明德还提到,当被告没有能力履行或者不完全有能力支付费用的,有几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环境法所确定的‘损害者担责’原则,首先要追究被告的责任,当被告破产或者污染主体不明确、不存在时,需要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一种是通过环境保险解决,一旦发生这类保险事故,由保险基金来支付费用。”曹明德说,第二种是环境基金会的方式,无论是全国还是各省市区,设立环境基金会或生态修复基金会,由基金会拿出相应的基金来解决;第三种是地方政府承担兜底的责任,从财政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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