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容易导致案件当事人产生混淆的民事诉讼及劳动仲裁时效问题做明确说明。
一、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根据特殊与一般情形,有两种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人事和公务员争议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为特殊时效,仲裁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一年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包括:
(1)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公务员人事争议时效60日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诉讼阶段适用仲裁时效期间原则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属于特殊时效,应当按照特殊时效予以处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时效起算点
民事与仲裁的时效起算点有明显的不同,从相应的法律规定中有明确要求。
1、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仲裁(分两种情形)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不主动适用时效原则
基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仲裁纠纷案件的目标是促进交易完成、定纷止争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不应主动向任一方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适用诉讼或仲裁时效。
1、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仲裁
基于司法公权力覆盖劳动者主张私权益的差异明显,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给予劳动者一方司法宽宥。
2017年7月1日起,仲裁委员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不主动审查时效,也包括审理阶段不主动释明时效。
七、确认劳动关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包括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时效抗辩,应审查申请仲裁时是否已经超过时效,而非“诉讼时效”。即,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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