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因其具有独立性、自愿性、快捷性的特点,已经成为民事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最方便、最快捷、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常设性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主要提供对受理案件的形式审查、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事务的管理,而仲裁案件的审理及裁决均由仲裁庭独立作出。
一、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的独立性,是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也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及时解决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就适用范围而言,仲裁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庭的独立性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仅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同时也独立于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高低和上下级之分,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仲裁庭的独立是仲裁独立性的核心,法律赋予仲裁庭独立办案、仲裁员独立思维的权利,从而使仲裁庭在不受外力干预的条件下,公平、合理的处理合同纠纷。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依法独立办案,仲裁案件由仲裁庭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或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根据首席意见作出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干预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仲裁员的独立立场、专业知识及职业操守是仲裁制度的关键,也是国内外仲裁机构始终坚持并认真践行的原则。
二、仲裁的监督
从世界范围来看,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仲裁的两种基本形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的权力行使也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均对仲裁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仲裁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行业监督、内部监督、当事人的监督与司法监督。
我国《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两种监督方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监督,但仅限于形式审查。
三、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受理案件的机构不同。《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负责。
(2)管辖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诉讼实行的是强制地域与级别管辖。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仲裁庭的仲裁员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作为一般商业公司,律师会建议你首选仲裁。但因为行业不同、目的差异,还是请各位根据自身特点,在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自行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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