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作为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案例索引
《中达信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赵景茂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1号】
争议焦点
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协商即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所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涉案合同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约定管辖法院以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发生在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案合同约定“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问题,则向甲方(北京萨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北京萨利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中达信龙公司、赵景茂上诉主张北京萨利公司未经协商直接起诉违反合同约定,原审法院立案时未审查立案行为的合规性,为管辖权异议埋下问题隐患的问题。本院认为,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北京萨利公司作为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北京萨利公司明确以中达信龙公司、赵景茂为被告起诉,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因此,中达信龙公司、赵景茂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达信龙公司、赵景茂提出的中达信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诉主张,则属本案案件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的问题,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
关于中达信龙公司、赵景茂提出的其与原审法院存在利益冲突,原审法院无法公正审理,因此要求原审法院全体法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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