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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创造良好仲裁法治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5 15:29:42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贸交往越来越频繁,对跨国经贸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大大增加,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因其在解决争议上的特点和优势而受到各国立法的推崇。实践中,一些知名国际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等服务在全球已经处于领先地位,这与本国完善的仲裁法律制度及法制环境密切相关。在这一领域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一种服务的竞争,涉外仲裁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本国的法制环境;第二,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第三,仲裁文化的氛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家仲裁立法对本国仲裁的支持、监督和保障作用,缺乏立法上的依据及保障,本国仲裁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或陷入无序的状态,进而对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为代表的我国涉外仲裁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改善我国投资和贸易的法制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在配合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我国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我国涉外仲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涉外仲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涉外仲裁的实践促进了我国仲裁立法的发展。就贸仲委而言,其1956年制定的第一部仲裁规则,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学习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做法,为我国涉外仲裁国际化发展方向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国仲裁立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贸仲委的涉外仲裁实践及做法,并专门制定了"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确立了涉外仲裁有别于国内仲裁的制度,如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不同于国内裁决,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不同于国内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方式,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等不同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以立法的形式保障我国涉外仲裁更快、更好地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贸仲委从1988年仲裁规则的制定,到2012年新版仲裁规则的颁布,历经七次修订,每一次都是适应国际化争端解决变化趋势,吸取各大国际仲裁机构规则之所长而进行的。涉外仲裁的实践也催生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同时,也让对现行仲裁法律进行修改以符合国际化趋势的声音呼之欲出。

在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方面,涉外仲裁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涉外仲裁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涉外仲裁法律工作者,为他们提供了大量与国际仲裁界、法律界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开阔了其国际视野,提升了其专业能力。贸仲委作为世界上受理国际案件最多的仲裁机构之一,为我国从事涉外仲裁的律师和仲裁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使其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崭露头角,并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很多律师、仲裁员通过贸仲委的仲裁实践感受到为当事人解决经贸争议所做的实实在在的工作,并由此走向国际化律师、仲裁员的职业道路。此外,不同国籍的法律专家"同堂会审",也促进了不同国家法律和文化的交流,推进了我国仲裁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涉外仲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我国仲裁的现状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第一,仲裁国际化程度仍待进一步提高。近60年来,我国涉外仲裁的实践主要以贸仲委为主。贸仲委是根据我国建国之初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而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50多年来,贸仲委仲裁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从仲裁规则修订的内容、仲裁案件国际化因素、机构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努力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不断学习借鉴先进的国际仲裁理念,推进国际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并在国际仲裁领域树立起了良好信誉和品牌。贸仲委2012年修订的仲裁规则在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仲裁语言、仲裁地点等方面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也体现了国际仲裁机构的通常做法,走在了我国仲裁立法的前面。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机构发展水平不均衡,大多数仲裁机构与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相比,案件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准有待提高。我国仲裁业如何能更加具有吸引力,更加国际化,是摆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二,要防止仲裁的诉讼化倾向。与诉讼相比较,仲裁具有程序灵活、高效、费用低廉、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特点,因而其不能够为诉讼程序所替代。只有保持仲裁程序的独特性,才能发挥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作用。多年来,贸仲委的仲裁实践始终坚持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做法,发挥了仲裁在解决经贸争议中的独特作用。但是,鉴于我国仲裁立法起步较晚,以及纠纷解决机制长期由诉讼主导,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出现了诉讼化的倾向,仲裁程序繁缛冗长,缺乏灵活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照搬诉讼程序,从而弱化了仲裁程序的鲜明特点,不利于发挥其独特价值。比如在仲裁中适用法院诉讼的证据规则、证据开示等诉讼程序的做法,这些都失去了仲裁应有的价值和氛围。仲裁的诉讼化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可能导致仲裁面临着更多的司法干预,包括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监督过严,超出当事人提出的审查范围进行不正当的司法监督等。

第三,仲裁机构日趋专业化,但仲裁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仲裁的成败关键取决于仲裁员。仲裁的发展对仲裁员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仲裁员不仅要熟悉国内法,而且需要熟知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文件,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相关仲裁从业人员,从仲裁员、律师到仲裁机构的案件秘书等,都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专业知识、相应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丰富的国际仲裁实践经验。例如,在大陆和香港之间发生贸易争议时,当事人约定在贸仲委仲裁,但同时聘请了香港和大陆的仲裁员,所使用的语言为中英文双语,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这就要求仲裁员熟知相关区际程序法、实体法,并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目前,依托于贸仲委这一国际化平台,虽然涌现出一批具备国际化争端解决能力的仲裁从业人员,但总体而言,涉外仲裁人才依然匮乏,整体水平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鉴于我国涉外仲裁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独特作用,我们要加大力度促进涉外仲裁的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涉外仲裁能够有效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对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涉外仲裁制度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只有具备完善和先进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服务,才能实现"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完善法治保障"的目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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