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案例索引
《陈艾琳与徐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辖43号】
争议焦点
被告应诉答辩后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是否可以再行移送?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涉案案件的基本内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上述规定来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本案中,头屯河区法院于2009年9月8日立案,并作出(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2月5日,头屯河区法院作出(2013)头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1号民监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提审,提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7)新01民再6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头屯河区法院(2009)头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发回头屯河区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即使头屯河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其裁定移送管辖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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