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3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洁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俊,区长。
再审申请人曾洁珍因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通告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14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洁珍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南城路(南堤路—南华路)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7〕167号)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予以撤销,并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曾洁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曾洁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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