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和立法背景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认罪、认罚和从宽。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也可以简称为“认事”,此外,也有学者主张认罪认罚的内容应当包含悔罪;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从宽,包括程序从宽和实体从宽两个方面。
(一)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从本质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有助于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刑事案件“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将优化后的司法资源集中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也为集中人力、物力处理大案、要案提供了可能性,以搞好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的应然要求和实然需要的关系。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与法律化
在我国,宽严相济是一项在打击犯罪中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2005年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是我们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2月22日检察日报刊载的评论员指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中的“从宽”精神,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将刑事政策充分融入到司法程序的建设之中,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
(三)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12年我国审结的案件数量1239.7万件,2007年审结885.1万件,五年内上升了40%,而相应的我国法官的数量由2007年的18.9万人上升到2012年的19.7万人,仅仅增长了4.4%。 与此同时,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员额制改革,进一步压缩了一线办案人员的比例。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9.8万件,判处罪犯142.9万人, 在一线沿海的发达地区,基层法官或检察官人均年刑事办案量可达200多件, 因此,我国司法机关所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就实践中的刑事案件来说,有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因此,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分流,使司法机关能够用20%的资源解决80%的简易案件,用80%的资源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提高效率对于司法机关的益处自不待言。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来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有的是开放性的态度,没有限定只适用于哪些刑事案件,即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认罪”也要“认罚”,可以在审判阶段既“认罪”又“认罚”,也可以在审前阶段先“认罪”在审判阶段中再“认罚”,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认罪”与“认罚”是捆绑在一起的,但在实际上二者在实践中有所分离。如果二者保持同步存在的情况下,才给予从宽处理,将大大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范围。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中的具体应用
我国职务犯罪领域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典型案例是艾某礼受贿案。在该案中,原中共河北省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艾某礼在2006~2014年,直接或者通过其家属等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共计6478.2918万元。艾某礼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主动供认了犯罪事实,上交了前述6000多万元赃款赃物。在提起公诉前,艾某礼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减轻刑罚的量刑建议。据此,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曾任河北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艾某礼被开除党籍的通报。
2018年12月,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某礼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7日,苏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某礼受贿一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艾某礼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艾某礼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艾某礼的亲属,全国和江苏省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9年4月18日,苏州中院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某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某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某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某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某礼利用担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河北省承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至2014年,艾某礼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
(二)法院认定情况
苏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艾某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该案法理分析
据悉,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某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艾某礼受贿数额属特别巨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之所以判处艾某礼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是基于其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
第一,艾某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艾某礼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案发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并被查封、扣押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艾某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艾某礼具有的上述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艾某礼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外,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减轻处罚建议,该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该案同时适用自首和认罪认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问题,笔者认为,该案并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理由如下:第一,自首和认罪认罚依据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自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实体性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系程序性规范。第二,自首主要出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而设立。因此,行为人是否愿意接受相应刑罚处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而认罪认罚强调的则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对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评价行为的认可态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化,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由此,行为人自首后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选择认罪不认罚;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都有认罪认罚余地。故对既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项从宽处罚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艾某礼受贿案是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其意义在于: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8年修订以后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这起案件,无论从实体法规定的自首从宽还是程序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方面,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行调查,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在随后的起诉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以及对艾某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人民法院对艾某礼依法减轻处罚的司法判决,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艾某礼受贿案的判决对于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性意义:主动投案自首,积极上缴赃款赃物,在调查和司法过程中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是犯罪分子的唯一出路。
参考文献:
1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10期。
2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3李碧影:《基层一线法官数量有待增加》,载北京周报网。
4参见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北京海淀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以认罪认罚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5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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