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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十二:国家赔偿案件司法听证的法律思索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6 15:16:06  

案由:贵阳首次就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9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首次对该院受理的一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2000年8月,贵阳市白云区一个名叫谭榜林的青年,因在一起斗殴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5月,白云区检察院对谭榜林以故意伤害罪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谭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00多元。判决下达后,谭榜林不服,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去年6月以当地公诉机关指控谭榜林故意伤害罪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为由,终审判决谭榜林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2000年8月被刑事拘留到2002年6月无罪释放,谭榜林前后共被关押600多天。接到贵阳市中院的判决后,谭开始向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申请,要求赔偿其被关押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接到谭的申请后认为,造成谭被关押和判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谭在这起斗殴案件中,故意作了虚假供述,按照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于今年4月决定不予赔偿。谭榜林对这一决定不服,将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递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专门下文,要求贵州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案件的听证试点工作,并出台了相关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首先进行公开听证。

在10日的听证会上,谭榜林和白云区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员都充分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对谭榜林是否有虚假供述进行了质证。贵阳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部分区县法院、新闻媒体等单位人员,到庭旁听。听证会持续了近3个小时,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布案件的处理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明说,当前,由于国家赔偿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程序,都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国家赔偿案件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对这类案件首先进行听证,让双方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不仅有利于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尊重。刘明还说,国家赔偿案件听证试点工作仍将继续进行,所有类似案件都进行公开听证,是法院最终努力的方向。

思索一:司法公正首先是程序公正

贵阳市中院首次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的公开听证会结束后,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晓谦和贵州省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山,对此次听证会的召开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汪晓谦说,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主要是刑事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虽然在赔偿的损害范围、计算标准、国家主体等方面是相同的,但在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等方面则不尽相同。尤其程序方面,行政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即诉讼途径来解决,而司法赔偿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是一种非诉讼程序。

朱山说,现代诉讼程序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贵阳市中院在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类似于行政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对案件进行处理,有其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观念,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公开听证形式,让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请求人坐在一起进行公平的质证和辩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二是有利于避免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客观地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除立法上确有不完善之处外,赔偿请求人不敢告、不愿告是一个主要因素。本来,我国司法赔偿程序未直接规定为诉讼程序,在于现行体制下公检法机关的权力设置和相互制约,但当事人往往理解为“官官相护”。因此,司法赔偿程序公开,让裁决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都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不仅有利于避免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威胁或变相威胁当事人,也可避免裁决机关权力滥用。

三是这种公开听证形式,符合人民法院的公正和效率的目标。虽然听证程序由于主持者可能与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存在某种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但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赔偿程序可按审判程序进行之前,听证程序相对还是比较公正的。

思索二:程序复杂化是否便于民告官案件审理

近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了第四次会议,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情况的汇报。

该汇报显示,1987年至2002年间,贵州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2381件,一审原告胜诉率为28.29%,其中《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的1991年至2002年,共受理21299件。近几年来,行政案件受案数始终在2000件左右徘徊,当事人对行政案件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与全国行政案件受案数持续上升的情况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贵州“民告官”究竟难在何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了5大原因:

一是法院担心受理的行政案件越多、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越多,会影响地方对法院人、财、物问题的解决,因而不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能推则推。执法不公或久拖不判,影响了法院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有了行政案件也不愿诉诸法院。典型的是,某基层法院近5年判决的行政案件,竟然全为行政机关胜诉。

二是一些行政领导认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就是与行政机关过不去、不给面子,甚至就是影响了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以消极对待行政诉讼,不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甚至利用职权直接干扰法院的工作。当事人赢了官司,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动摇了群众诉讼维权的信心。

三是隐性诉讼成本高。当事人不仅担心诉讼的输赢问题,更担心诉讼之后受到执法部门的不公正对待,因此具有重复管理特点的行政执法行为很难诉至法院。

四是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用降格处理,或不提供实施行政行为依据的方式规避法律监督。

五是有的地方将司法机关当作推行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甚至要求法院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联合执法”,影响了司法中立的形象。

据报道,受人、财、物等制约,法院不同程度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全省法院在1987年建立行政审判庭时就有行政审判人员206人,10多年过去了,仅增至250人,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却增加了近9倍。不少基层法院行政庭为一人庭、二人庭,制约了行政审判水平的提高。

既然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担心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那么,推行行政诉讼逐年国的听证制度又有何现实意义和可能性。

思索三:国家赔偿听证是对听证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听证会这种公众参与影响社会政策的实践模式,已成为社会焦点,先有广东省关于《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后有国家民航价格听证会。民航听证会后,一名与会者说:“近期中国一系列的听证会,说明了透明化、民主和规范,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价格听证会:力求透明的协商机制

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任何事关国计民生的改革事务中,我们都需要进行充分、全面、科学的论证,并努力寻求规制公平、利益协调的方案。

建立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意义是显著的。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铁路票价、电信资费、民航机票价格听证会的实践,对决策理念与模式创新的深远影响是难以估量的:(1)政府采用听证会形式了解民意和改善公共服务是社会进步。但善待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并作出得当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2)价格决策听证会的运用,其社会综合效应是多重的。价格决策是听证会的中心目标,但公众信息的公开和利益的社会协商也成为经济转型期听证会的重要社会功能。民航机票价格听证会,与其说是价格讨价还价的交易会,还不如说是民航管理部门在不改变民航企业管理体制前提下,借用公众参与和市场力量,遏制民航企业恶性竞争,拯救国内民航企业于水火的市场秩序“问计会”。听证会虽没有带给消费者期望的价格优惠和服务增值的好消息,但公众力量的参与增加了民航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改革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立法听证会:力求民主的沟通机制

立法听证会是在立法过程中加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它强调与立法规则适用对象的沟通,增强立法的民主性。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订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开了我国地方立法史上的先河。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正式明确了立法听证会的法律地位。至此,立法听证会开始纳入各级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立法听证会将立法的民主性增强,能减少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的阻力,提高政府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同时激发市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府政策法规制定的透明度,使法律的实施效果更好。

但听证会仅是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表决会”。对听证意见作出法定的处理,是听证会与座谈会的区别之一。如何对待反对意见成为立法听证会决策的难点。反对意见可以开阔立法者的视野,使法律具有更加坚实的公众民意基础。

听证会是有成本的。但是经过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而且也易于群众理解和接受,保证了政策执行的效果;听证会总有反对意见。经过听证程序表达的反对意见,是必须尊重的,这是听证会制度公共表达机制的完整性与民主性所要求的。

小结:

听证会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进程和社会发展趋势的重要环节。但如何从法律上、行政程序上对听证于民的实践进一步以规范与总结,在决策领域和环节上清理、矫正、废除、杜绝与民争利的政策,从而最终实现还利于民、让利于民、谋利于民,使听证于民转化为决策利民,才刚刚起步。

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的总体要求:“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也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这些论断都阐明了民意、民智、民力、民利、民心对党和政府通过科学决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性。

改革事务千头万绪,抓住了民情、民意、民智、民力,抓住了公共参与,就抓住了改革的根本。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进程中,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都对决策层通过倾听群众呼声,把握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创新发展思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党和政府决策领域,以听证会的探索为载体,适应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树立以参与、回应、互动为核心的新的决策理念,实践以科学理性、平等协商、利益协调为特征的新的决策模式,逐步在形成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双向互动的利益表达与决定机制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决策体制,对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影响深远。

(说明:以上部分材料来自新华网和中国青年报,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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