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模版,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第二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因此,行为人未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和确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
(三)主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四)客观要件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图案、色彩、内容、监制章等,使用复印、复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权的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售他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的必须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真的,则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认定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并未明确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但不并意味着任何情况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如果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份数很小),就不应当作犯罪来处理。根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二)》)第六十二条均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才应当以犯罪处理。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彼罪认定
1.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之处,都是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两罪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对象的不同:本罪出售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是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具体的犯罪对象,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2.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行为上具有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伪造的方式。但两罪也存在不同之处:(1)犯罪对象不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2)主观目的不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营利,本罪虽然会获得非法利益,但不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
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6年解释》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另外,《立案规定(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根据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针对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确定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数量起点标准
根据《1996年解释》和《立案规定(二)》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罪标准是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这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凡是行为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1996年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此,《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1996年解释》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此,《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不同的主体的处罚
1.针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其实行单罚制。根据行为人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面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根据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面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并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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