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抵押登记行为在先,抵押物产权转移在后,因抵押行为无瑕疵,抵押权人无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之规定,即使抵押物已确权为他人所有,抵押权人仍可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追及行使抵押权。
案例索引
《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大集团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2004)民二终字第70号】
争议焦点
抵押后抵押物产权发生转移的,抵押权人是否可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追及行使抵押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首先,关于抵押权人是否应对产权证作实质性审查的问题。本院认为,产权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