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xxxx
联系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xxxx
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首先,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具体到本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xx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实际交付了xx万元。
其次,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时间跨度为较大,金额从1000元至10000元不等,且绝大部分都集中在1000元左右。从时间跨度和金额大小来看,都不能认定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做出的;同时,对于这些转账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每一笔转账的“借贷合意”。
最后,原被告原为男女朋友关系,于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一直生活在一起,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原告仅提供其给被告的转账记录,却未提供被告给其的转账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之规定,再结合上述事实可见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也无偿还义务。
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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