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来自吉林的协查函,让X煤炭经销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没有仓库,没有运输工具,不产生运输费用,如何完成煤炭销售?企业账目中为何有大量承兑汇票复印件?随着调查的深入,检查人员发现了企业反常经营背后的秘密。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手,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近2.7亿元的虚开发票案件。河南省X煤炭公司负责人马某虚构业务,为1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9份,涉案金额达2.7亿元,税额达4717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接函协查:X煤炭公司疑点重重
2013年8月6日,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封协查函,来函称,吉林省A矿产品公司等11家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税款2000余万元,这些发票均与濮阳市X煤炭公司有关。
检查人员立即向上级机关汇报了案件情况,并迅速成立专案组着手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X煤炭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注册地址在昆吾路石化局院内,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煤炭产品批发零售业务。
检查人员决定对X煤炭公司实施突击检查。但到达昆吾路石化局院内时,才发现该处房屋并无企业租用。检查人员拨打企业会计刘某电话,找到了该企业在瑞景新城“金芦荟生活馆”的办公地,并调取了账簿凭证等资料。
检查人员对X煤炭公司相关数据分析后发现,这家企业疑点颇多:其一,2012年4月~2013年7月,申报销售额2.7亿元,但进销相抵后,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只有88万元,税负率仅为0.32%。其二,煤炭经销公司生产经营地点设在生活区内一家“金芦荟生活馆”中,不符合常规。其三,经外围调查和账簿检查,这家公司没有经营场地、仓库和运输车辆,不符合煤炭销售企业经营特点。
检查人员对企业账簿资料、发票、资金流向原始凭证等资料复印取证,并依法冻结企业账户上仅有的10万元资金。针对企业情况,检查人员决定调整办案方向,从核实企业业务流和资金流入手,核查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虚开发票。
外部调查: 企业承兑汇票作假
检查人员约谈了该企业会计刘某。刘某表示公司业务没有问题,并拿出了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同时还提供了该企业销售煤炭给洛阳Y运销集团的出库单等单据。为核查业务真实性,检查人员奔赴洛阳Y运销集团外调。经查,Y运销集团无煤炭储存仓库,但企业运输计划表和入库单均与其外购账目业务相符,用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也与X煤炭公司销售账目所附汇票一致。检查人员对Y运销集团的检查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检查人员再次对吉林A矿产品公司有关资料、X煤炭经销公司数据和洛阳Y运销集团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进行了梳理。资料显示,货物是从A矿产品公司发往X煤炭公司,再从X煤炭公司发往Y运销集团。结算时Y运销集团公司背书汇票给X煤炭公司,X煤炭公司再背书给A矿产品公司。
检查人员发现,X煤炭公司资金结算与一般企业相比有一个突出特点——大部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方式完成。该企业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占总支付比例的60%,而且记账所用凭证均为汇票复印件。
为什么企业不采用支票、转账等支付方式,而只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呢?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记账虽然符合会计法相关规定,但这些凭证毕竟是复印件,票据是真是假?票据复印件金额是否与原件一致?这些问题必须核查清楚。
虽然X煤炭公司与洛阳Y运销集团公司账目中的几份银行汇票票面信息相同,但Y运销集团公司取得的汇票仍然是背书汇票,Y集团并不是汇票的出票人。检查人员决定从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杭州某公司和当地出票行入手,核查X公司与Y集团业务的真实性。
在浙江省国税局、杭州市国税局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外调证实,杭州某公司曾开出金额为50万元一份汇票,但X煤炭公司账目中该汇票复印件的金额为610万元,金额相差巨大。
检查人员随后到温州市永嘉县核查其他汇票,出票企业的存根联和银行正联原件均显示,X煤炭公司复印件金额为725万元的汇票,原件金额仅为40万元,而且这张汇票的被背书人,并不是X煤炭公司而是另外一家企业。外调出票企业和银行的结果表明,X煤炭公司采用涂改汇票金额和被背书人的方式虚构业务。
为了进一步核实涉案企业资金流转情况,检查人员赴银行对X煤炭公司和A公司账目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每次A公司为X煤炭公司开票后,都会有200万元资金从A公司账户汇入X公司账户,这笔资金最终会经马某账户回流到A公司账户。这样的资金回流共有31次,累计金额为6000余万元。
银行账目调查结果,证实X公司虚构业务,并与A公司存在虚开发票交易和资金回流行为。
异地协查:企业虚假业务曝光
检查人员将X煤炭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逐一输入Excel表格,统计分析后发现,X煤炭公司账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大量重复号码。检查人员遂向账目中可疑汇票出票行所在的新疆和湖北等地发出协查函,请当地税务机关协查。各地回函信息证实,X煤炭公司复印伪造了大量汇票单据,以此虚构煤炭销售业务。
经查,2012年4月~2013年7月,X煤炭公司接受吉林11家企业虚开专用发票177份,涉及税额2000余万元。X煤炭经销公司负责人马某支付中间人贾某开票费61余万元。与此同时,X煤炭公司采取篡改银行承兑汇票、伪造背书信息、使用与企业无关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方式伪造资金流,虚构与Y运销集团公司等15家企业的煤炭销售业务,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向1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9份,涉及金额2.7亿多元,税额4717万元。
案情逐步明朗,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适时向公安机关经侦支队移送了有关证据资料。濮阳市公安局对已走逃的X煤炭公司负责人马某实施网上追逃。
2014年8月,郑州市警方在某小区内将涉案人员马某抓捕归案。面对翔实证据,马某承认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经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濮阳市国税局向接受虚开发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确认虚开函件。在新疆、湖北等地税务机关努力下,截至2015年6月底,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共追回税款1500余万元。2015年7月,濮阳市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提起公诉,等待马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点评:将开票数据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点评人: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王船平
本案是一起金额较大的虚开违法案件。涉案企业为典型的空壳公司,没有仓库、没有运输工具,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向15家企业虚开发票累计金额达2.7亿元。其伪造资金流,篡改、重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伪造背书等违法手段隐蔽性强,危害大。
对于此案中违法分子的违法手段和违法方式,税务机关应加以关注,在今后的征管中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以堵塞管理漏洞,遏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特别是背书结算企业应加大监管力度。现行银行资金结算制度规定,企业间交易可以采用承兑汇票背书形式。会计法也规定可以使用汇票复印件记账,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分子伪造资金流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多次采用承兑汇票背书结算的纳税人,应通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查验业务真实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应建立防范虚开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各项开票指标纳入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等手段,加强纳税人开票行为监控。特别要对注册资本金少但发票用量大的商贸企业、领取和开具发票异常企业、税负偏低企业以及商业零售企业加强管理。
应建立发票风险防控月度分析制度。目前,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发放等业务已简化流程,成为即办事项。在此情况下,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发票风险防控月度分析制度,对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销售额跳跃性增加等异常指标的企业严加监控,防范恶性虚开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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