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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口头约定,如何要回四个月的工钱?

信息来源:天津高法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12-22 11:52:05  

基本案情

 某绿化工程公司在东丽区新立郊野公园处承包了绿化维护工程项目,工期为2021年4月至8月。项目负责人老柳找到当事人老李等人为其从事绿化维护工作。


 老柳迟迟未结算工钱,老李遂将其诉至东丽法院新立法庭,要求老柳给付拖欠的工钱。


当时老李和老柳之间

只进行了口头约定


工作安排

老李要长期在老柳处干活,工钱90元/天,管吃不管住;加班费15元/小时。

额外要求

如果老李干不到年底,需要扣除伙食费15元/天,并把所有福利退回。




就这样

老李开始了工作


我在项目上干活时,每天吃一顿饭,不在工地上住。从4月到8月初,老柳从未给我结算工资,8月份我离开项目后向他催要工资,老柳一直以公司未结算为借口来拖延。



那么问题来了

老李只知道老板是老柳

仅有联系方式

并不知道公司的具体情况

再加上没有书面合同

目前只有老李自己的记工清单

内容包括

日期、是否做工及加班情况三项

作为证据来说实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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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法官唯有另辟蹊径

从老柳处找到突破口



老李居然起诉我?我还没说他呢!说好了干长期的,结果8月份就走人了,一点信用都不讲,赶紧把发的福利都给我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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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原告的证据不充足,为充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法官多次与被告老柳联系。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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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随即安排双方到院调解

不料二人一见面就“火药味”十足




原告老李

拿出自己记的记工清单作为证据,要求老柳立即给付其工资共计8235元。

被告老柳

认为老李的记工清单有误,需要回去核实,只同意给6000元。



见二人都不肯让步

法官决定根据各自情况分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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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法官告知柳某,拖欠工钱不发,不仅失信,更违反法律。另一方面,针对老李一次性给付的条件进行了实际分析。


最终,双方对调解方案表示满意:8000元劳务费分三个月三次进行给付,如果被告未按照第一项约定如期如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为后续原告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有力保障。随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务工的时候,最好和公司签订合同,并注意保留证明从事劳务时间及薪酬标准的证据,在讨薪时最好能够让对方出具纸质的欠条,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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