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盲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分两个层次三个部分进行全面审理,适用统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准确划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 《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行政诉讼法》,某种意义上就是为法院受理案子确权啊。不然,法院不知道自己的管理边界在哪里,一般老百姓也无从知道自己的案子法院管不管。这不是添堵吗?所以这个章节肯定说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1、笼统的受案范围(正面说明);2、哪些不属于受案范围(反面排除);3、对部分专业术语做出解释(具体化部分笼统的说明)...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良多,但因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而有必要进行系统性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应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定位,加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救济功能,强化其救济制度属性。在此定位之下,应通过调整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与被告确定安排,敞开行政诉讼之门;完善行政诉讼审理机制,提高行政诉讼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调整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制度、完善一审判决等,加大对当事人的保护和救济力度...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建议对当事人在废止决定公布前产生的行政纠纷,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可以依据已经废止的答复审理问题,予以明确”的建议...
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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