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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发布时间:2022-11-07 18:24:49  

李永军,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山东滨州人。民商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优秀研究奖,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政协常委。

一、人物事迹

2019年2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开题论证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顺利召开。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课题组开题专家、课题组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部分课题组成员等近30人参加会议。

二、教育背景

民商法学博士、博士后。

三、研究领域

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等。  

四、科研成果

著作

(1)《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2)《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3)《破产法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民事权利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学术论文

1、《自然之债源流考评》,李永军,《中国法学》,2011年6月发表

2、《论破产法上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李大何;李永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6月发表

3、《论姓名权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12年1月发表

4、《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李永军,《法商研究》,2012年1月发表

5、《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李永军,《法学杂志》,2011年2月发表

6、《合同法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探索——读《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有感》,李永军,《人民司法》,2010/17发表

7、《论连带责任的性质》,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发表

8、《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李永军,《法学论坛》,2010年2月发表

9、《对《物权法》第一编的反思》,李永军,《当代法学》,2010年2月发表

10、《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李永军;肖思婷,《北方法学》,2010年3月发表

11、《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考》,李永军;王伟伟,《政法论坛》,2009年6月发表

12、《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李永军,《政法论坛》,2007年1月发表

13、《从物权法规范看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李永军,《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3月发表

14、《新《破产法》焦点问题透视》,李永军,《财会学习》,2006年10月发表

15、《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李永军,《法学研究》,2008年5月发表

16、《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3年6月发表

17、《论私法合同中意志的物化性—一个被我国立法、学理与司法忽视的决定合同生效的因素》,李永军,《政法论坛》,2003年5月发表

18、《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李永军,《法学研究》,2005年5月发表

19、《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李永军,《当代法学》,2005年6月发表

20、《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李永军,《山东审判》,2003年3月发表

21、《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李永军,《当代法学》,2004年2月发表

22、《论权利能力的本质》,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5年2月发表

23、《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李永军,《政法论坛》,2002年3月发表

24、《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李永军,《中国法学》,2002年4月发表

25、《诚信面面观》,李永军;姚辉;葛晨虹;陈少峰;郑也夫,《前线》,2002年7月发表

26、《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李永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6月发表

27、《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李永军,《政法论坛》,2000年1月发表

28、《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2年4月发表

29、《试论破产原因》,李永军,《政法论坛》,1995年6月发表

30、《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李永军,《中国法学》,1995年2月发表

31、《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5年2月发表

32、《定式合同问题研究》,李永军,《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10月发表

33、《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思考》,李永军,《工商行政管理》,1996/19发表

34、《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8年3月发表

35、《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李永军,《政法论坛》,1998年6月发表

五、社会职务

现任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六、荣誉奖励

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

1995年获得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

1995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

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

1997年到1998年连续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

2000年6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

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

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

2002年作为副主编的《民法学》获得中国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005年获得中国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6年获得中国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2007年获得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2008年获得钱端升科研成果二等奖;

2009年获得中国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奖(有证书);

2009年获得中国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2011年获得北京市教学名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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