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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鹏翱

发布时间:2022-11-14 10:27:46  

常鹏翱,男,河南栾川县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师从孙宪忠教授。曾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青年学者。

一、人物经历

1.教育背景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1996)。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0)。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2003)。 

2.工作经历

1996-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

2003-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先后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副教授。

2005年6月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聘为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导师;2005年10月被河南大学聘为硕士生导师。2006年3月,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同年4月担任民商法教研部主任。

2006-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2004)。

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2007)。

二、研究方向

民商法,尤其是物权法。

三、主要贡献

专著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

《不动产登记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学术论文

“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台湾《月旦民商法》第8期。

“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

“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财产法暨经济法》第8期,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2006年12月。

“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

“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台湾《月旦法学杂志》第146期,2007年7月;

“民法中的物”,《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法学研究30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法律科学》2009年第5期。

“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法学》2010年第5期。 

四、获奖记录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获第5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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