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的竞争内容,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力量。
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崔振霞介绍,一品牌对其生产的一款产品的外包装进行设计、申请并获得了外观专利登记,贴切的设计让该产品获得了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仍有极大促进消费的作用。同行竞相模仿,但因该外观专利已经超过十年,进入了公有领域,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
她分析,对于专利权利人来说,其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因法律的规定已经不再享有,但是对于权利人的商品销售仍然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此时该权利人是否享有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对该外观专利以著作权进行保护。
她说,因著作权自作品形成之日就已享有,而著作权的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又属于自愿登记,关于登记事项包括创作时间、作者以及最早发表时间均不作实际审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外观专利的设计因符合新颖性、独创性等特征从而也形成了著作权,但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时间要远长于外观专利。
她认为,对于无效的外观专利仍然建议在使用时要慎重,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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