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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对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期盼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11-25 15: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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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2月28日公布了2007年的立法计划,在这一计划中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四项之多,其中四月份将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全国人民以及广大的职工群众热切期盼的大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这一法律草案之际,谈一谈对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看法。

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完全符合客观形式的需要

从建国初期起,我国就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11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在粉碎"四人帮"以后,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又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1994年的《劳动法》中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建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调、一裁、二审制"的模式。就这一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而言,依当前的形式来说,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从单一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转变为多元的、不同性质的劳动关系并存的新的格局;企业扩大了自主权,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企业方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频频发生,从而促使了劳动争议的大量滋生。2005年3月,全国总工会领导曾概述了我国当前劳动争议的情势,这位领导人指出,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协调处理的难度也相当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较低、拖欠工资的问题比较严重、劳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每年以30%的幅度增长,有些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是两年前对劳动争议形势的分析,这种现象至今并未扭转,最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广东各地的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这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与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现象,企业中出现的类似的违法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必然促使了劳动争议的出现。而面对大量的劳动争议,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有些繁琐,解决案件的周期太长,劳动者在经济上、时间上都承受不起,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中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改革。

对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一些建议

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进行修订和制定一些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法非常必要:

第一,正在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应是全面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征求意见中,法律草案吸收了各方的意见,但覆盖面仍然过窄。应该有一部全面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院审理活动的法律,可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予以全面地规范。

第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调解程序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中应对企业的基层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法院的调解作出全面的规范,绝不可忽视企业工会在基层调解中的作用,同时对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调解机构亦应该有新规范,以便调解工作得到加强。

第三,延长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以保障劳动者的申诉权。目前,《劳动法》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的期限为60日,时间太短。建议延长申诉时效,可以恢复《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建议采用或裁或审制度取代仲裁前置原则。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二审制"解决劳动争议耗费时日太久,如用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可以缩短处理劳动争议周期。

为了使劳动争议分流处理,建议可以采用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将因适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争议交付法院处理,而将因制定或要求变更劳动条件的争议划归劳动仲裁机构处理,以解决劳动仲裁与法院审理案件集中的问题。

第五,在劳动仲裁中认真实现三方共裁原则。为了提高仲裁水平,仲裁一定要坚持"三方共裁"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协会在仲裁中的作用,纠正一家"独裁"的做法。

第六,建立劳动法庭提高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质量。为了适应劳动争议大量增长的趋势,人民法院应重视劳动案件的审理,建议在法院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的劳动法庭,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劳动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第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公布立法草案,听取各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之后,今年又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期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也能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提高立法质量。(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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