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再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99号6-8楼。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