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56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会琴,女,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占清,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会琴,系蔡占清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宁县杨和镇。
法定代表人:郝春明,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宁县望远镇。
法定代表人:眭光武,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袁会琴、蔡占清因诉永宁县人民政府、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行终3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会琴、蔡占清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行初151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行终368号行政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本案。具体理由如下:1.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被诉协议原件不在当事人手里,代签协议时其事先并不知情,该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一审法院以一条与本案无关的法律驳回了起诉,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协议是无效协议,二审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袁会琴、蔡占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会琴、蔡占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素
审判员 吴笛
审判员 徐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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