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赖某,中共党员,某区人力社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年,赖某明知辖区J公司安置的下岗职工数未达到减免企业营业税的标准(根据当地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可获得税费减免),仍帮助J公司伪造了职工失业证47份,使该公司满足了减免税费的条件。其后,税务机关免征了J公司2014-2015年度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共计225万元。另查明,如果按照J公司申报减免时的标准给予税费减免,则实际应当减免税费55万元。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办理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故意按照已失效的、较高的标准核定税费减免金额,致使J公司的税费减免额度达225万元。
【分歧意见】
上例中,对于赖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赖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多少损失额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却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赖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225万元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是,下岗人员占比是企业申请减免税费的唯一条件,没有赖某帮助伪造失业证的行为,就没有税费被骗的后果。赖某的行为是后果的必要条件且起关键作用,据此应当认定赖某对225万元的经济损失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赖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仅与55万元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当对超出的金额负责。理由是,赖某的行为虽然是225万元税费被骗取的必要条件,但超标准违规减免税费是税务机关渎职行为的直接后果,因此,将正当标准以外的违规减免税费的金额归咎于赖某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现结合上例,对如何在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作简要阐述,并对上述案例作简要评析。
一、坚持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相区分的判断标准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理论中较为复杂的一章,目前关于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但不论何种学说,对因果关系讨论的目的均是从事实层面的诸多原因中寻找出法律意义上可追责的原因,即找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归责。由此,对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离不开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同时,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其所特有的性质及判断标准。因此,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当坚持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相区分。那何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简单来讲,事实因果关系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促进作用的所有因果关系(一般排除刑法上无意义的行为),是一种事实判断;法律因果关系则是指能够纳入刑法评价的,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意义上可归责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价值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是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在具体认定中,应当首先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从客观事实的联系方面划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范围,进而筛选出对危害结果起决定作用、关键作用的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以此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事实因果关系是研究因果关系问题的基础,如果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无须进入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直接排除追责的可能性。另外,由于刑法所惩罚的行为系危害行为(实行行为),因此,在划定事实因果关系的范围时,应当将刑法上无意义的行为予以排除。如上例中,减免税费的申报行为、相关领导的签批行为等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说标准,即只要前面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则可将其纳入考虑范畴。
三、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法律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问题核心,是解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依据。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为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国内外学者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客观归责理论等。相关学说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中虽各有特点和优势,但在笔者看来,仍不能很直观、明了地指导实践。笔者在借鉴上述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渎职犯罪的特征,认为应当从形式的符合性、介入因素的关联性两方面对渎职犯罪的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1.形式的符合性标准。渎职犯罪作为法定犯,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都应当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应蕴含在法条之中。因此,通过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我们首先可以在形式上判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法条所预设的因果关系类型。当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出现时,如果渎职行为符合法条规定的行为样态,那么就可以从形式上被认定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当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出现时,凡是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都可以在形式上被认定为与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的关联性标准。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的难点在于通常要掺杂对介入因素(主要是第三人行为)的判断。一般来讲,对介入因素的判断应当考察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介入因素的异常性程度;第二,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第三,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监管范围。在具体判断时,必须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为单个方面的内容并不能必然中断因果关系,如介入因素虽然异常,但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小,则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同样,对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如果在行为人的监管职责范围内,也不能中断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监管范围之外的异常性介入因素,并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才能够中断行为与介入因素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系异常介入因素且在赖某的监管范围之外,该行为对J公司的超标减免税费具有决定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中断了赖某的行为与超标准减免税费这一结果的因果关系,赖某不对超出55万元的经济损失部分负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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