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是21世纪社会的经济增长发动机。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整体经济实力提升和技术创新意识增强,知识产权交易发展十分迅速,而基于上市、并购重组、外商投资等原因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金额较大,税务因素对交易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的税务影响,以期相关交易能够实现税务优化及合规的目标。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税务成本
在中国税法框架下,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均属于无形资产转让,通常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
在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作为转让人的中国居民企业,需将转让所得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在中国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人,其转让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为10%; 如相关税收协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则优先适用税收协定条款。
如果转让人为个人,转让人需就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对价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税率为20%。如果转让人为外国人,则可以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人需在中国缴纳营业税,这里的转让人既包括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也包括非居民企业或境外个人,应纳税营业额为转让知识产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5%。对于跨境知识产权转让,通常境内受让方应该代扣代缴营业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都应在中国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各方都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五。
二、知识产权转让的税收优惠
为发展高科技产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交流,国税总局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尤其是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转让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营业税上。
1、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技术转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境内转让)或商务部门(向境外转让)的认定。
2、技术转让营业税优惠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73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免征营业税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采取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进行对外投资或业务剥离,税务成本较低。
三、跨境知识产权转让的税务要点
随着国际技术交流深入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引进需求不断加大,跨境知识产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越发重要。跨境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税收协定、转让定价、税款扣缴等多方面问题,复杂程度更高,应引起交易各方重视。
1、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一般而言,跨境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适用税收协定中的“财产收益”条款;而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适用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如果相关税收协定适用更优惠的税率(比如中国香港的税收安排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为7%,而非通常的10%),境外知识产权转让人在申请适用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 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一般来说,特许权使用费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同时,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因知识产权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与273号文的规定类似,提供与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所得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如果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2) “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需具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601号文”)中,规定了一系列判定税收协定适用申请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的因素,为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判定“受益所有人”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转让或特许合同(即“背靠背”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将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因此,如果一项跨境知识产权转让可能适用包含优惠税率的税收协定,在交易架构设计时,应尽可能避免产生601号文规定的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事实。
2、 转让定价问题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在跨境关联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低于正常水平又无合理理由的交易价格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审查和调整。
3、 税款的源泉扣缴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受让方有义务扣缴税款但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向转让方追缴税款,并有权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中,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交易筹划以减少税负,在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相关企业应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适用性,转让定价以及履行税款扣缴义务等方面有充分准备,在实现税务效益的同时尽量规避税务合规性的风险。
重大疑难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论证 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案件论证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出具法律意见书网站推荐
法学专家论证网 中国税务律师网 债权债务案件资深律师网 物权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赖绍松资深大律师网出口退税案件税务律师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律师网 重大疑难案件资深律师网 房屋拆迁补偿资深律师网 智律网
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