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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

最高院:夫妻拥有公司全部股权真的有可能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涉案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因此,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其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法院认定该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最高院:投资人能否以其他出资方对于《增资扩股协议》履行瑕疵为由要求返还其已完成的出资?

案涉《增资扩股协议》是各投资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增资行为系履行《增资扩股协议》,且相应变更及工商登记已经完成,符合公司增资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投资人的履约行为可以据此获得目标公司相应股权,但不能以其他出资人的履约瑕疵要求返还其已经工商变更登记的出资。...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之完善

破产重整是清理企业债务,推动企业再生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在救助有继续经营可能的企业的同时,兼顾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多方面利益,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独有的制度,然而,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短板。在重整制度框架下,出资人被视为对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责任人,少有机会参与到重整程序中,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难以同步地、同质量地、同程度地获取债务人企业现实经营状况、企业资产状况等一手信息,难以调动出资人参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形成促进企业再生的合力,最终只能依靠管理人等外部力量斡旋推动,在出资...

池伟宏: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依法、高效率地拯救困境企业,是利害关系人高度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司法解释/文件已表明对重整效率的支持态度,但仍需根据实践经验在立法上确认和完善。提升破产重整效率的核心应当是消除各主体参与重整程序的疑虑与障碍,最终调动各主体实现重整成功的积极性。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贯彻,及时处理不是重整必需的担保物,完善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同时充分保护新融资主体,有效保障预重整投资人是未来立法应当指向的目标。...

如何保护代持股协议中隐名股东的权益

在我国公司治理领域,签订代持股协议的现象较为常见,即公司在进行股份分配时,其实际出资人出于一些利益考量,而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这在活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诸多经济纠纷。对此,国家出台的《公司法》及其各项司法解释,对代持股协议的双方进行规范和保护,使依法处理各类代持股协议纠纷有了法律依据。在此,笔者通过检索数据库中有关代持股协议的纠纷,进行系统梳理和法理分析,探讨如何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

股东配偶是否有权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呢?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之配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对所涉股权仅享有财产性收益的权利,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股权转让无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均与原股东配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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