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行政诉讼法》,某种意义上就是为法院受理案子确权啊。不然,法院不知道自己的管理边界在哪里,一般老百姓也无从知道自己的案子法院管不管。这不是添堵吗?所以这个章节肯定说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1、笼统的受案范围(正面说明);2、哪些不属于受案范围(反面排除);3、对部分专业术语做出解释(具体化部分笼统的说明)...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良多,但因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而有必要进行系统性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应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定位,加强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救济功能,强化其救济制度属性。在此定位之下,应通过调整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与被告确定安排,敞开行政诉讼之门;完善行政诉讼审理机制,提高行政诉讼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调整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制度、完善一审判决等,加大对当事人的保护和救济力度...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提出“建议对当事人在废止决定公布前产生的行政纠纷,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可以依据已经废止的答复审理问题,予以明确”的建议...
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是围绕着行政复议的功能展开的。行政复议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是权利救济、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的有机集合,这三种功能在地位上存在主次之分。以行政复议的价值目标、权力属性以及面临的实践问题为出发点加以分析,权利救济应当被定位为行政复议的主导功能,在此基础之上,兼顾强化内部监督功能和解决纠纷功能...
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二是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使部分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复议审理权;三是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以表决的方式形成案件处理建议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裁决时参考...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欠缺法律依据,也影响了申请人的管辖选择权,但是,该项制度实践成效明显,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从长远来看,行政复议制度变革的理想愿景是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从而使更多的矛盾纠纷都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解决不了的再到法院寻求司法最终救济。这不仅有利于理顺不同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矛盾的实质化解,同时是世界通行的纠纷解决的办法。...
现行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复议启动程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设置方面,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为使行政复议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行政机关内部有效的自我纠错与层级监督机制,有必要将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后审查延伸为全程监督审查,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具体程序,设置统一、独立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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