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武,男,汉族, 1952年12月23 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同年留校任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留校任教以来,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调解制度和律师公证制度的科研与教学工作。 本人热爱高等法学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贯穿于自己的教学实践活动中。 一、教育背景 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6年6月获法学博士学位 二、研究领域 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人民调解制度和证据制度。 三、社会兼职 1、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3、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专家。 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荣誉奖励 1、参与撰写的《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一书获得司法部2000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2、主编的《怎样打民事官事》一书获全国优秀图书奖。 3、撰写的论文《举证责任问题的理论思考》获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论文评比三等奖。 4、撰写的论文《 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内在冲突及解决对策》获由人民法院报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举办的北仲成立十周年有奖征文二等奖。 五、代表性成果 (一)著作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宋朝武 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调解立法研究》,宋朝武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证据法学》,宋朝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二)论文 1、《诉讼承担人问题探析》,宋朝武,《人民司法》,1994年6月发表 2、《聚焦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宫鸣;李浩;姜启波;毕玉谦;林文学;宋朝武;刘荣军;陈刚;肖建华,《中国法律》,2011年5月发表 3、《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6月发表 4、《发展校办产业促进产教结合》,王贯三;宋朝武;陈岐周,《机械职业教育》,1996年5月发表 5、《当代中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变革方向与路径考量》,宋朝武,《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1月发表 6、《小额诉讼程序的宪法解释及程序设计》,宋朝武,《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5月发表 7、《调解的精神底蕴:司法责任心——以民事案件为中心的探讨》,宋朝武,《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1月发表 8、《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宋朝武,《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3月发表 9、《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路径与规范》,宋朝武,《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2月发表 10、《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向的完美融合——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评介》,宋朝武;贺铁鹰,《团结》,2009年3月发表 11、《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1月发表 12、《从过程分析的进路解读法院调解的困境》,宋朝武;黄海涛,《法律适用》,2006年12月发表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评析》,宋朝武,《北京仲裁》,2006年4月发表 14、《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造的理性视角》,宋朝武,《法学论坛》,2007年3月发表 15、《证明责任倒置新论》,宋朝武,《证据科学》,2007/Z1发表 16、《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宋朝武,《法学家》,2008年6月发表 17、《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宋朝武,《法学评论》,2003年2月发表 18、《客观真实原则之再认识》,宋朝武,《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6月发表 19、《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宋朝武,《中国法学》,2003年2月发表 20、《论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宋朝武;张晓霞,《仲裁研究》,2005年1月发表 21、《调解真实原则质疑——从程序保障看调解制度改革》,宋朝武;黄海涛,《法律适用》,2005年5月发表 22、《民事上诉审制度现状研究》,宋朝武,《法律适用》,2003年8月发表 23、《我国仲裁制度:弊端及其克服》,宋朝武,《政法论坛》,2002年6月发表 24、《律师作用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宋朝武,《中国律师》,2000年6月发表 25、《外国民事检察制度初探》,宋朝武;黄海涛,《人民检察》,2001年11月发表 26、《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宋朝武,《人民司法》,2001年7月发表 27、《从国际诉讼和解动向看我国法院调解改革》,宋朝武;刘小飞,《河北法学》,2001年6月发表 28、《举证责任问题的理性思考》,宋朝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5月发表 29、《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宋朝武,《新疆社会经济》,1994年3月发表 30、《论完善仲裁监督机制》,宋朝武,《政法论坛》,1996年3月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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