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1989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两次获得“清华之友──优秀青年教师奖励金”一等奖。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一、主要研究 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学历背景 1985毕业于河南省新密市第二高级中学 1989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9-1995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其中于 1993-1995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学习并进行研究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 三、工作经历 1995年8月到清华大学工作,先后担任法律学系讲师、副教授、副系主任。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2000年8月至2001年8月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富布莱特(Fulbright)高访学者,研究美国宪法和高等教育。 2015年12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将南下转任中联办法律部部长。四、获奖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与王振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与王振民 两次获得“清华之友──优秀青年教师奖励金”一等奖。 1999年9月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 2006年2月被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中华英才》半月刊社九家机构评为2005年度“全国十大英才”之“新锐英才”。 2006年获得清华大学2005年度“学术新人奖”。 五、社会兼职 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公共政策委员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等。 2004年10月被“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选为其所属的“全球青年领袖论坛(The Forum of Young Global Leaders)”成员。 2004年1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2006年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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