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涉及到宪法学、人权理论、宪政理论。 曾是中国中央电视台聚焦“两会”的特约嘉宾。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一、学术访问经历 1997年3月至6月美国杜肯大学学术访问; 1999年11月至12月芬兰土尔库大学学术访问; 2006年7月至8月荷兰、奥地利、捷克学术访问。[3] 二、代表作品 《选举权的法律保障》 《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视角》 三、获奖情况 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教师”称号; 2005年《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 四、学术观点 研究方法 认为宪法学的研究要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当下对宪法学的研究要着重宪法解释学的引入和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想贯彻实施它,就要对其规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把握该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了一个制宪权、修宪权、解释权在主体上分离的问题。但是这项权力被赋予常委会以后,并没有排除其他机关解释宪法的可能。论证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没有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的权力(责任)。根据宪法文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有义务实施宪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当然是一个行宪的机关。既然法院也是宪法实施的机关,适用宪法的机关,那么法院就理所当然有权适用宪法裁判案件。但同时,这个权力也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受到一定的规则的或程序的限制。具体观点体现在《宪法的司法适用空间》,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以及《抓住契机加强宪法实施和解释》,载《团结》,2005年第3期等文章。 选举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认为选举诉讼制度的建构本身不可能一蹴而就,可将其规划为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就近期目标而言,可以在中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在司法体制方面寻找改革的突破口,即首先为我国的选举诉讼建立专门的选举法院或者选举法庭;从远期目标上来看,我们寄望于将来在我国设立宪法法院,果如此,则可以将选举法庭或选举法院归入宪法法院的系统。具体观点体现在《选举权的法律保障》一书中,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认为宪法上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国家税收权力的合宪性的分析。宪法中的财产权指的是在征税之前的公民的财产。宪法所要解决的是对于国家税收及税收额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解释。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在财产中的关系。宪法需要为国家的征税行为提供宪法上的基础从而证成国家的税收权。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还涉及到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从我国宪法相关规定来看,宪法上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我国宪法的理念不同于西方立宪主义,宪法上强调的是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律规范上和道德上公有财产都有高于私有财产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何种更有利于财产的保护?我国现在公有财产流失严重,要保护公有财产有两个方案:一是加强事先防范措施和事后惩罚措施,另外可以尽量缩减公有的财产范围,将公有财产还原为个人财产的形态,通过个人理性来实现财产权的价值和对财产权的救济。具体观点体现在《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的视角》,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平等权 倾向于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原则,而非权利。宪法将其列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的首位,显然对其他的权利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原则性。“人人生而平等”是先于国家先于法律的价值。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解决对立法的平等问题。认为应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扩大解释。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应该涵盖立法领域,在我国有着现实的急迫性。否则将阻碍宪法对公民平等权保护的进程,也阻碍中国加入人权两公约对人权平等保护承诺的实现。具体观点体现在《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宪法效力的第三人理论 宪法对第三人具有效力,是没有争议的,而争论点在于此种效力是直接效力还是间接效力。认为宪法对第三人具有直接效力。因为宪法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规定隐含了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同时还认为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宪法司法化的依据。然而又指出,尽管宪法对第三人具有直接的效力,但是该效力所作用的范围不是绝对的,要有一定合理的限制。具体观点体现在《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理论与实践——兼论该理论对中国宪法司法化的指导意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法院设置双轨制 认为中国法院设置的地方化现状,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和法官公正判案的难度,不利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这一问题可供选择的模式是:改革现行法院体制,实行法院设置双轨制,即分别建立中央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二者实行分权管理,各司其职,减少地方性干扰;同时,无论哪个系统的法官,都要确保回避本籍,以利于公正执法。具体观点体现在《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五、科研项目 儿童保护体系研究(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11-11-09-报告和建议稿) 基本法教材编写(横向超过4万不满15万,2011-12-01-教材) 中国人权法治研究(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11-11-04-研究报告) 国家级精品课程《宪法学》(国家级重大项目,2009-08-01-课程成果) 殡葬法律体系建设研究(省部级其他项目,2009-06-03-报告)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教育部重大公关项目,2008-01-16-0) 奥运立法评估(横向超过15万不满30万,2008-10-01-专项报告) 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及国家义务 司法部项目(项目进行中) 完善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利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市社科项目(项目进行中) 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调查和土地产权体系建设横向合作项目(已结项) 六、科研成果 教材与专著类 《港澳基本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 《宪法学案例教程》(合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2007年修订版 《宪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2006年第2版(修订),2009年8月(第三版),2010年6月(第四版),2013年9月(第五版) 《宪法》(法硕教材)(参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独著),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应急反应的法学思考》(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法学案例教程》(合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宪法》(面向二十一世纪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港澳台法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宪法案例教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论文类 《从“市管县”到“省管县”》,法制日报2007年8月 《政治领域反就业歧视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蔡定剑主编课程,2007年6月 《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分析》,法学,2006年第3期 《从王春立案看选举权的司法救济》,法学,2005年第6期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新探》,润物无声,2004年8月 《中国宪政的历史经验》,法学研究,2004年4月 《依法行政与宪政的关系》,北京党建,2004年3月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中国法学,2004年3月 《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宪法论丛第3卷,2003年 《第四次修宪之我见》,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宪法的司法适用空间》,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公民对选举改革期待的调查与分析》,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2002年12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俞子涛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 《宪政背景下中国检察权的属性定位》(载<宪法研究>第一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 《关于“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 《我国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法学,2002年6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再认识》,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我国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论宪法的第三者效力》,厦门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中国加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律问题研究报告,2002年4月 《论法律人格权》 《公民集会权利》 《公民持有主张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公民结社自由权》 《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从法院的地方化到法院设置的双轨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论“依法治国”的宪法效力——兼谈“依法治国”宪法规范的界定》,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澳门对台关系的法律思考——兼评台湾<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1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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