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男,1957年生,陕西省长安县(今西安市长安区)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一、专业领域 民法、物权法、不动产法 二、个人简介 孙宪忠,男,1957年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1976年至1980年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1980年至1984年在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4至199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先后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为新中国第一届民法学博士。1992年晋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1993年获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博士后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学习。留学期间,专攻物权法、不动产法。1995年回国,1997年晋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8年晋升为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5年5月至11月外出担任德国著名大学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2006年获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委员,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以及澳门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开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发表独立专著6部,合作专著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100余篇,译文10余篇,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重要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地得到相当的关注,是国际认可的中国法学家之一。从1995年国家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物权法颁布,一直受邀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 三、论文 《德国当代物权法》 《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大陆土地权利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四、经历 1976年-1980年,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服役。 1980年-1984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本科,法学学士。 1984年-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学硕士。 1987年-199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学博士学位。 1992年晋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 1993年获联邦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Stiftung)研究奖学金,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法研究所留学,主攻物权法、不动产法。 1995年回国。 1997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1998年晋升为博士生导师。 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1999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5年5月至11月外出担任德国著名大学明斯特大学客座教授。 2006年获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7年初,孙教授被聘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名誉院长。 五、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西北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常务副会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以及澳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开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发表独立专著6部,合作专著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发表论文100余篇,译文10余篇,在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重要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其研究成果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地得到相当的关注,是国际认可的中国法学家之一。从1995年国家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物权法颁布,一直受邀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 六、学术研究 第一,系统深刻地对中国物权法进行研究,为中国物权法制定的提供了理论基础,主要在国有财产权利、城市土地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研究领域,以及物权变动这些物权法的核心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第二,根据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更新中国民法学思想系统和知识系统,在中国民法基本理论如法律行为理论方面取得突破。 第三,在与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土地管理法、公证法、合作社法等法律的研究中贯彻民法的基本精神,促进这些法律取得本质的改进。观点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和学术界的认可,内容得到立法系统性的的采纳。 七、主要作品 独立专著 《论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德国当代物权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参编) 合作著作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80余篇,译文10余篇。 八、主要论文 《财团法人的所有权及我国宗教法人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初探》,《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1万字。 《论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1.2万字。 《土地在财产法中的意义》,《法律科学》1992年第3期。 《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18卷第3期,2万2千字。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1万7千字。 《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2万4千字。 《中德民法学者对我国制定物权法的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1996年12月10日,4千字。 《大陆土地权利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一九九七海峡两岸土地法制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台北,政治大学地政系,2万字。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系列论文,《中国土地》1996年第4期至1997年第6期,共计7万5千字。 《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5千字。 《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6万3千字。 《以法的眼光看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中国企业报》1997年9月10日,5千字。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初探》,《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1万7千字。 《当代民法与精神文明》,刘海年、刘瀚等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7千字。 《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发展展望》,《中国土地科学》1997年第12期,8千字。 《从自由到公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进化》, 沈达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科学》,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7千字。 《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与国有企业财产权利问题》,《燧石》1998年第3期。6千字。 《中国财产权利制度面临根本更新》,《1998年中国国情报告》,中国统计出版社,5千字。 《中国民商法体系建立的过程及最新动向》,1998年3 月在日本召开的“中国、越南、蒙古和日本四国民商法”研讨会的报告之一。1.2万字。 《中国财产权利制度的改造》,1998年3 月在日本召开的“中国、越南、蒙古和日本四国民商法”研讨会的报告之二。8千字。 《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法理探讨》,《中国土地科学》1998年第1期,5千字。 《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中国土地科学》1998年第2期,8千字。 《抛弃批判,立足建设——关于民法研究方法》,《世纪评论》1998年第2期,5千字。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相互作用》,《中国土地科学》1999年第1期。1万2千字。 《论民商法的研究方法》,《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6千字。 《制定新世代的物权法》,《中国法律》,1999年第4期,6千字。 《论物权变动的原因及其结果的区分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1万2千字。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6期连载,约3万字。 《用民法精神重塑我国社会》,《政法研究》2000年第1期。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基准》,《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25日。 《确定我国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的难点》,《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中国物权法总则建议稿》 九、译文 《日本消费者保护刑事法》,作者:胜吉生田[日本]著,《法律译丛》,1991年第6期。6千字。原文为英文。 《德国民法典的过去和现在》,作者:海尔穆特·科勒尔[德国] ,《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2万4千字。原文为德文。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作者: K·茨威格特,H·克茨[德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1.7万字。原文为德文。 《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国],《民商法论丛》第9卷,3万字。原文为德文。 《行为能力比较研究》,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3期,8千字。原文为德文。 《德国物权法的机构及其原则》,作者:F·克瓦克[德国],《民商法论丛》第12卷,2.8万字。原文为德文。 《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作者:K·茨威格特,H·克茨[德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6期,8千字。原文为德文。 《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与演变》,《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十、承担项目 目前承担的国家课题 《中国物权法建议稿——法条、立法说明、理由及立法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托项目。本人负责总则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动产法研究》,国家人事部留学归国人员资助项目。以此题目撰写专著一部(已在进行中),已经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欧洲联盟合同法研究》,欧洲联盟项目,以此题目撰写专著一部,预订2000年底完成。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托项目。本人负责总则部分、物权法部分。 十一、个人荣誉 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第二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十二、学术观点 1、在民商法方法论方面,提出“抛弃批判、立足建设”的观点,认为应从过去的对民商法学的现有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不要总想着批判他人,而应该认真地从建设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构造自己的民商法。现行法学包括了过多的“以阶级划线”批判他人的内容,而对我们自己建设所需要的东西却不甚了了。立足建设,需要吸收传统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中国自己历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国情和时代进行积极的创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提出对公有制的所有权形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进行改造。孙宪忠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并不一致,他们之间有一个决定和被实现的关系。所有制并不能照相式地反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并不一定要反映为国家所有权,国家掌握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孙宪忠比较早地探讨了世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以及该体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最早探讨了财团法人的财产权利的独特性,并提出按照财团法人所有权形式规范中国法人财产权利的见解。 3、在民法学总论方面,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孙宪忠比较早地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介绍到国内,并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质,指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构成的基本差异;尤其是孙宪忠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切含义进行的正本清源性质的研究,纠正了理论界原有的错误认识,扭转了这一理论在中国民法学界长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基本上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重新复活。由于该理论对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理基础,所以,这一理论在我国大陆的复活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孙宪忠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经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接受,而且孙宪忠的学术主张获得了国外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承认。 4、在民法物权研究领域,提出了系统的立法观念和体系。在物权法总则方面,孙宪忠通过对当代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和中国实践情况的研究,建构了中国物权法基本体系、法理、物权类型及相关制度,创建性地指出物权法具有静态动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调整、第三人保护这三个基本范畴。孙宪忠认为:物权法应具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物权法兼有静态和动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当物权变动时,应当区分作为原因的债法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要件、时间及其效力,物权变动应依其自身要件产生相应的效力。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孙宪忠提出的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中国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物权行为制度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指出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完善的登记制度的诸多见解,已为中国物权司法所采纳,并且成为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理论基础。孙宪忠最早将世界上公认最发达的德国民法物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进国内,对中国物权法立法提供了系统的参考资料。在物权法分则部分,孙宪忠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中国从民法物权法角度对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多项成果被后来的立法采纳。此外,孙宪忠根据物权法的法理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提出了系统的设想。比如,孙宪忠提出,物权法对“国有所有权”制度应采中央地方分级所有理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应采法人理论重新建构、并且对财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这些理论,对拓展了物权法研究领域及研究思路,实事求是地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体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5、在不动产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项成果为学术界承认,并且被立法采纳。比如,孙宪忠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系统地研究了不动产登记问题,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警示效力;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的理论。该理论已经成为中国物权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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