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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

工作简历: 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系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

韩德培(1911年2月——2009年5月29日),江苏如皋人,生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系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中国大百科全书》“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专条之一;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等;《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也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

一、人物简介

韩德培(1911-2009),男,江苏如皋人。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留英公费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于1940年8月改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1942年毕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年,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1946年,应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时任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之邀,到武汉大学担任法律系教授。1947年出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并被推举为武汉大学教授会主席。新中国成立后,韩德培教授担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任委员、副秘书长,协助管理全校的日常工作。1951年实行校长制后,担任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主管学校教务工作。

1957年,韩德培教授被错划为"右派",在沙洋农场劳动。1978年回到武汉大学。1979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恢复重建法律系。他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1979-1983),法学院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1980-1991),环境法研究所所长(1980-1991),第五、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第一届和第二届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顾问、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首任会长(1987-2003)、名誉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1999-2004)、名誉会长等职,并在国外兼任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职。

韩老被公认为是我国当代的一位学识渊博、思想进步、德高望重的法学家、教育家,特别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代宗师,在国内外法学界久负盛名。

韩德培教授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际私法学理论体系,被公认为是新中国国际私法的一代宗师。韩德培有个形象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内涵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二、荣誉奖励

主编的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先后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首届中国图书提名奖;

任总主编的《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曾获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2000年主编的新的法学核心课程教材《国际私法》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

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是建国后第一部有关环境法的教材;

三、学术观点

韩德培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韩德培强调用发展的观点,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提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正确评估冲突法的前途和作用 

对于冲突法的发展前景,韩先生认为,尽管冲突规范并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预见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但不能据此否定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国家在调整这种关系时,既需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需要在无损于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因此,它需要一种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能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任务。冲突法如果运用得当,就有助于实现这样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法不象实体法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而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但不是它的缺陷,而且可以说正是它的特点与优点之所在。所以,只要民族国家还存在,各国民事法律就不可能完全统一,冲突法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冲突规范进行改进,而西方国家对冲突规范采取“软化处理”的潮流值得中国学者密切关注。

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韩先生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当代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高度概括和论述了国际私法的若干发展趋势:(1)传统的“分配法”框架与重视政府政策和实际结果相结合的趋势;(2)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趋势;(4)偏重适用内国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国际化。

设计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案。早在1983年,韩先生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中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他除了在他所领导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组织全国的学者来研究这个问题以外,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超前研究,并在1988年6月于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专题发言,从整体上探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如何发生的,它有些什么特点以及应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后来,韩先生与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总体、识别、反致、外域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法律规避、属人法、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

探索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在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韩先生立即提出应该重构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在1993年于深圳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上,他与肖永平博士合作发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韩先生提出重构中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是:(1)更新观念,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2)改善领导,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3)增加投入,实现立法手段的现代化;(4)脱离民法,实现立法体例的法典化;(5)大胆引进,实现立法内容的国际化。因此,会议成立了一个以韩先生为组长的《示范法》起草小组,并确定了小组成员及其分工。1994年7月,韩先生在外交学院主持了第一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完成了《示范法》第一稿。以后,他组织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对《示范法》进行了5次讨论和修订。该《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法学界第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

倡导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 

在九十年代初期,韩先生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论准备。因此,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

与此同时,韩先生自己对美国冲突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国际私法也作了深入的研究。

四、论文类成果

《周鲠生先生生平、贡献和设置纪念周鲠生法学奖金的重要意义——在武汉大学法律系本科生、专科生、研究》,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1期;

《社会科学与精神文明建设》,载《湖北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1期;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对外开放法制环境的调查与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

《论改革与加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

《纪念、回顾与展望——在纪念周鲠生先生诞辰一百周年暨国际法研究所成立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

《关于“金鹰一号”案的几点看法》,载《法学评论》1992年第2期;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关贸总协定及其基本原则与规则》,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3期;

《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兼谈《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4期;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5期;

《我们所需要的“法治”》,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

《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兼评新颁《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有关法学部分的修订问题》,载《国际经济法论丛》1998年版;

《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李大钊的国际法思想》,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我与武大法律学科建设》,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契约自由与合同法》,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李达教授在法学方面的贡献》,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2期;

《《武汉大学学报》创刊80周年有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五、人物贡献

在探寻法学理论前沿阵地同时,韩德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取得了突出成绩。鲜为人知的是,韩德培的这门学问曾给国家挽回了上亿美元的损失。

1981年,我国国民经济计划进行幅度较大的调整,需要终止“文革”后期签订的几个重点工程项目的涉外合同。然而,合同的另一方——日本、西德等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必须赔偿100%的经济损失,还要加上因与中国签订合同而未接受第三国订货的间接损失,赔偿额高达数亿美元。

受当时的国家进出口委员会特邀,韩德培和另一位研究国际公法的法学家周子亚先生及李双元副教授一道进京提供咨询,仔细研究了合同书和国际上有关法律条文,写出了一份报告。

报告引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日德两国民法典,充分说明了中国公司不是根本违反合同,不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报告还指出,对方也具有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减轻损失的责任。中方只能“适当补偿”,而非对方提出的“充分、有效、即时的赔偿损失”。这份报告有理有据,经过谈判,将损失减少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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