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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是否要视同销售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小何 | 发布时间:2016-01-2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如下: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 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律师赖绍松认为:

1.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在增值税中也不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 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以此便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又如将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 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 

2.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用于职工福利费,属于外部处置,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按照一定的标准税前列支;在增值税中也要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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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资深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 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信托法、保险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侵权及企业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帮助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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