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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需要注意的时间

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9-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接受税务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偶尔会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理所当然应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不妨也关注一下法律赋予的申请听证权。

一、税务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应在处罚决定前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被处罚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就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在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或者在处罚决定后才告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告知听证权,当事人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后3日内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这里的“3日”该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5日告知为例,那么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截止日期应当是哪一日呢?对此,《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关于期间的计算,行政诉讼法中并无直接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其他行政类法律规定

1.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参考上述各项规定,同时考虑到行政法主要是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总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3日”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掌握,且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如果2016年8月5日告知,当日应不算,8月6日、7日分别为星期六、星期日亦不算,8月8日-10日为三个工作日,即当事人从8月11日起不得再提出听证申请。

三、税务机关通知当事人应在听证的7日前

《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这里的“7日”又该如何理解呢?以2016年8月19日举行听证为例,税务机关最迟应于哪一日通知当事人呢?笔者认为这里“7日”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也是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可按工作日且不算开始当日来掌握,即最迟于8月9日通知当事人。试想如果不按工作日掌握,遇到国庆节之类的7日长假,例如10月8日进行听证,只需在9月30日通知当事人,而当事人准备的工作日时间就只有一两天,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应在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笔者认为,这里的“15日”是对税务机关的限制要求,可按照自然日掌握为宜,且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2016年8月8日申请听证为例,税务机关最迟应于8月23日组织听证。

五、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那么这里的“3日”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呢?笔者认为,这里的“3日”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也按工作日掌握为宜,同时这样也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的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当事人已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间。

六、当事人申请延期应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这里的“5日”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也可按工作日掌握。

综上所述,鉴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与听证相关的3日、5日、7日、15日等期间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其他行政类法律相关规定,结合限制公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总原则,对这里的3日、5日、7日可按照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掌握,对这里的15日可按自然日掌握,且所有期间开始的日都不计算在期间内。《行政处罚法》施行至今已20年,不少内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建议应尽快修订完善,尽量减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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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资深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 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信托法、保险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侵权及企业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帮助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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