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2-01 财税〔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 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 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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