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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在借款次日即收取利息的是否应将该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信息来源:智律网 | 责任编辑:丽丽 | 发布时间:2020-02-17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银行拨付给债务人借款后,次日即收取了部分利息,银行收取的该利息,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债务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于债务人不公平,故该部分利息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

《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67号】

争议焦点

银行在借款次日即收取利息的是否应将该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解释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案中,营口银行鞍山分行于2013年11月27日将2.5亿元拨付给中联公司后,次日即收取了1987.5万元的利息。本院认为,营口银行鞍山分行收取该1987.5万元利息,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中联公司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于中联公司不公平,故该1987.5万元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中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该1987.5万元在内的“利息”均符合合同约定而不应从本金中扣除,该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认定中联公司2013年11月27日收到的借款本金为2.5亿元-1987.5万元=2301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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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资深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 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债权法、信托法、保险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侵权及企业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组织法学专家研讨论证帮助解决法律争议问题,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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