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银行在借款次日即收取利息的是否应将该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信息来源:智律网 | 责任编辑:丽丽 | 发布时间:2020-02-17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银行拨付给债务人借款后,次日即收取了部分利息,银行收取的该利息,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债务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于债务人不公平,故该部分利息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 《鞍山中联置业有限公司、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67号】 争议焦点 银行在借款次日即收取利息的是否应将该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解释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本案中,营口银行鞍山分行于2013年11月27日将2.5亿元拨付给中联公司后,次日即收取了1987.5万元的利息。本院认为,营口银行鞍山分行收取该1987.5万元利息,系非典型的“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使中联公司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对于中联公司不公平,故该1987.5万元应认定为“砍头息”并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中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该1987.5万元在内的“利息”均符合合同约定而不应从本金中扣除,该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认定中联公司2013年11月27日收到的借款本金为2.5亿元-1987.5万元=230125000元。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