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1-15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邵某,其未满两周岁时,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父亲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生活。之后,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又因2013年强奸、猥亵邵某,于2014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邵某母亲自2006年后从未看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2014年6月,在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邵某遭受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情况告知邵某母亲及家人,但他们仍对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2013年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2013年6月后,邵某一直随张某某生活至今。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父母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请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新华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娜娜长期未看望、照顾过女儿,在得知邵新华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邵某,导致邵某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同时,考虑邵某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缺乏感情沟通,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邵某,邵某也表示不愿意随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共同生活,故邵某的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邵某的监护人;临时照料人张某某虽与邵某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顾邵某的生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要求承担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考虑到张某某家庭的经济条件和能力,对邵某在安全、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方面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因此张某某亦不宜作为邵某的监护人;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邵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分析以上优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邵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某的身心健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铜民特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新华对邵某的监护权。二、撤销被申请人王娜娜对邵某的监护权。三、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此案的审理,对促进完善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效果也持续彰显。 一是该案的审理直接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念,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同时,首次考虑了国家干预保护即穷尽家庭监护后仍没法实现监护功能的,由国家进行代位监护,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100多家媒体集中报道;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程序制度进行了探索和创新,确立了法院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社会观护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制度在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的具体应用;三是该案被写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判决书被收录于中国法院博物馆,解决了长期以来监护制度缺位的问题;四是该案彰显了对儿童的人权保护,被写入2015年6月国务院《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入选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和《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民政部李立国部长批示“首开先河,很有示范意义”,有利于儿童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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