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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思”异议“學而習”

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2

因认为北京毕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毕瑞公司)在教育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學而習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学而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内知名课外辅导品牌学而思的拥有者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而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學而習提出异议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毕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142489學而習商标,由毕瑞公司于2011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函授课程、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学而思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4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学而思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42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9068528学而思商标,由学而思公司于20111月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等。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毕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瑞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不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商标标识来看,诉争商标由繁体汉字學而習构成,引证商标由简体汉字学而思构成,两者仅有一字之差。虽然两者字体不同,但相关公众仍可以将字的繁体字与简体字建立起对应关系。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和整体外观上也较为相近,两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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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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