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谷歌商标“共存协议”受认可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2 日前,著名调味品牌“家乐(KNORR)”的拥有者瑞士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下称赫米特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有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013年11月,赫米特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1类“KNORR SUSTAINABILITY PARTNERSHIP”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赫米特公司随后向(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争议商标与谷歌公司的“KNO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随后,赫米特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赫米特公司提交的谷歌公司同意其使用争议商标的同意函表明商标权利人的处分态度,应当尊重两方的约定,因此支持了赫米特公司的 诉讼请求。赫米特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原告胜诉的原因还有一点就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比较明显,这是一个重要事实,这一 点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说明。”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