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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暨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21

金隅股份为H股上市公司,拟回归A股公开发行股票,由于旗下的水泥业务与太行水泥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公开发行A股,如何解决这个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太行水泥由太行华信持股30%,而太行华信股东分别为金隅股份(33%)、金隅集团(66%),其中金隅集团66%的股份委托金隅股份管理。

整个重组方案就此展开。

 ()方案选择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选择的整合方案主要有三种:

方案一,将金隅股份旗下全部水泥资产注入太行水泥,这不仅符合资本市场预期,而且操作简单,对公司来说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案。

方案二,金隅股份发行A股,同时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该方案属于资本市场创新方案,操作较为复杂,但通过合理设计换股方案,可以充分保护太行水泥中小股东利益、兼顾金隅股份H股股东利益,符合监管机构关于整体上市和促进水泥企业兼并重组的的政策导向,因此公司也有信心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方案三,金隅股份出售太行水泥的“壳资源”,同时置换回太行水泥的水泥资产。这种方案如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金隅股份通过股份回购或者出售太行水泥控制权的方式取得太行水泥的水泥资产,这种方案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具体而言,换股吸收合并的方案具有如下优势:

1、换股吸收合并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如果仅仅简单采取金隅股份采取将水泥资产注入太行水泥的方案,仍将无法根本彻底解决以上治理架构、决策机制、长远发展利益问题。而如果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则可以彻底达到解决同业竞争、完善公司治理架构等目的。

2、将水泥资产全部注入太行水泥将给金隅股份未来回归A股带来障碍,而换股吸收合太行水泥有利于金隅股份的战略布局和长远发展

3、换股吸收合并方式能更好地保护太行水泥中小股东利益、更好地履行前期承诺。

 ()方案实施要点

①本次所发行的A股除用于换股外,不募集资金。

②交易完成后,金隅股份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太行水泥股票终止上市。

③将金隅集团和金隅股份的间接持股转变为股东按比例直接持股

④金隅股份持有的太行水泥股份不参与换股,该部分股票将在交易完成后将予以注销。金隅集团持有的太行水泥股票参与换股,不行使现金选择权。

⑤在完成退市后,太行水泥的法人资格被注销,金隅股份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太行水泥的所有职工、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责任等。

 ()现金选择权

1)现金选择权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由金隅集团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现金选择权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太行水泥股东(除金隅股份和金隅集团及持有权利受限股票股东以外)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太行水泥股票按照10.65/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为避免触发联交所上市规则要约收购条件,金隅集团在不超过150,058,400股范围内,无条件受让部分太行水泥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金隅股份另一国有股东中国信达愿意增持本公司股份,因此将无条件受让其他太行水泥股东全部剩余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

2)追加选择权

由于方案设计期间恒生指数从21,537点一度跌至最低18,971点,H股市场的疲软以及较高的换股溢价可能引发投资者对金隅股份换股价格的质疑。因此,为进一步保护因参与换股而持有金隅股份的原太行水泥A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金隅股份A股上市后的股价稳定,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创新性的设置了追加选择权,由中国信达向追加选择权目标股东提供:即若金隅股份A股上市首日的交易均价低于金隅股份换股价格,至金隅股份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收盘时止,如参加换股的投资者仍持有金隅股份A股,上述投资者可以行使选择权,将所持有的金隅股份A股按照金隅股份A股换股价格9.00/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

 ()关注要点

1、在换股价格上,中介机构花了很大的功夫论述IPO的价格确定的公允性合理性。换股价格的确定确实较为困难,因为IPO价格通常情况下根据市场和询价的情况即时确定的,市场的变化波谲云诡,提前太长时间就确定IPO价格风险很大,一个价格是一级市场,一个价格是二级市场,在这两者之间计算换股比例谈何容易。

2、追加现金选择权的设置很有创意,一级市场转为二级市场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风险等原因存在较多变数,并且现实中确有存在跌破发行价的股票,通过设置追加现金选择权使得当时选择换股的中小投资者规避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3、本次方案将首次公开发行及换股吸收合并相结合,需要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双重审核,同时还需履行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环保部的前置审批,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监管和信息披露也需要同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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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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