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26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掌握着国家经济命脉,是国家安全、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开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是反腐败的理性选择。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特征的分析,有针对性的对完善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以期提高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工作。 一、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概念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通过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方式,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危害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有利益遭受损失,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根据预防主体的不同,从狭义上讲,是指检察机关针对一定历史时期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以法律为手段,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防范性活动;广义的预防,是指国家、国有企业、媒体舆论等各种社会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综合手段所进行的预防活动。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预防。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特征 近年来,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国企职务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集中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主体多集中在“一把手”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或者是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与制度改革有关的部门领导。他们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及监督往往享有较大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当监督机制不完善,管理体制产生漏洞之时,这些人便很容易利用手中的职权便利,谋取个人非法利益。 (二)窝案串案比例上升 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相比,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窝案串案的比例有所上升。由于国企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它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不断加强,往往难以靠个人完成整个犯罪行为,通常会出现几个不同岗位的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参与的现象,甚至还可能形成一个犯罪团体。主要表现形式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与本单位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相勾结,与掌握改审批权的上级国有企业负责人或政府官员相勾结,与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相勾结等等。它表现出贪污、受贿、渎职犯罪交织的犯罪利益共同体的复杂现象。 (三)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通过隐匿资产、截留收入、虚报支出等手段,将国有财产转化为私人财产。二是弄虚作假。利用管理权或控制权,制造假账假凭证,以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三是“先分后破”或“先隐再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四是利用“小金库”以及财务上的漏洞进行贪污或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五是以公养私,用国有资产为家族企业和关系企业买单。六是内外勾结,利用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估,为侵吞国有资产提供合法屏障。 (四)案发潜伏期长 由于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分子往往极善于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案件多呈现长期性与隐蔽性特征,而案件也多因偶然因素爆发。 三、国有企业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首先,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各预防主体的分工和职责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细化职务犯罪预防手段。将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作为该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针对性的加以规范约束。 其次,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相关刑事法律。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应当运用最严厉的《刑法》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专章或者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及其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刑法条文和罪名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也较为分散凌乱,定罪量刑只能参考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些规定,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应尽快予以弥补。 (二)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漏洞和不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对事权、财权、人事权和物权这“四权”的管理。 规范事权,就是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财权,就是要严格财经纪律、健全财务机制和制度,避免违规操作和资金流失;规范人事权,就是要用好管好干部,建立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和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物权,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按经济规律办事,对物资采购及重大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减少权力干预,防止“暗箱操作”。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之有效的监督应当包含以下两个要素:内部的分权制衡体制及外部的独立监督问责职能。进一步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重点放在对前述“四权”运行过程的分权改革中,保证监督的全覆盖与无缝衔接。同时,给予现有的外部监督主体以问责职能,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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