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重磅亮相!七大变化影响你我生活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小何 | 发布时间:2016-06-28 今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其中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红十字会法》、《网络安全法》及法学界最为关注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会对你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呢? 一、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五、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六、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物权的客体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七、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民法典》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每个人出生以前就开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还要跟民法打交道,比如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被视为一部权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体现了对“人”全面的关怀。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要确立我国要奉行的立法哲学,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表达对现在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