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法学专家网!  注册申请免费代理诉讼案件 登录 |

互联网法治

首页->资讯栏目->社会关注->互联网法治

“互联网+”时代我国互联网发展政策法律七点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2-01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近年来,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发展,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推动开创了互联网发展的新时代,可以概括称为:“互联网+时代”。

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的基础性、先导性与战略性地位显著提升,成为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战略重点。

互联网政策与立法是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规范保障。总体而言,可以分为管理类、促进类及保障类等政策及立法。

在国际方面,面对“互联网+”时代新技术、新业务的挑战,各国在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在网络空间、网络犯罪、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政策与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国互联网法律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建设过程。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逐步进入商用领域和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这些政策与法律具有管理、促进以及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作用。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针对“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法律建议:

一、建议制定数据开放(Open data)立法及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随着云计算模式的兴起以及社交网络、移动计算和传感器等新渠道和技术不断涌现,数字信息的类型和来源变得愈加复杂,规模急剧扩大,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所谓大数据,就是利用一些非传统的数据筛选工具,对大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集合进行挖掘,以便提供有用的数据洞察。与传统海量数据相区别,它可以用三个V来总结,即Variety多样性、Volume数量和Velocity速度。

大数据正成为继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之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新概念,将像能源、材料一样,成为战略性资源。美国政府已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计划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

可以预见,大数据应用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深刻影响零售、金融、教育、医疗、能源等传统行业。抓住大数据的机遇,中国将站在现代化的制高点上,而不仅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量的积累上,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制定大数据开放立法及政策,促进大数据资源开发及利用。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中,应紧紧抓住该历史机遇,制定大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积极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二、信息化法制建设中,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相关立法对于互联网平台责任有加重趋势。包括已经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该趋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告法》等。

首先,第三方平台责任,将加大企业运营成本,不利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及国家信息化。互联网行业是国家基础性、先导性与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联网力量,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行业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等。加大第三方平台责任,不仅增加企业运营成本,还会对整个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同时,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法定安全监管等职能,缺乏必要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难以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其次,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相关立法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而是要求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立法也采纳了类似立场,引入“避风港”等原则, 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限制。

最后,平台责任可以通过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等其他手段解决,需要多方参与,多管齐下。

综上所述,建议立法层面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推动国家信息化。

三、网络安全方面,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并指出“高度关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利益的三个重要方面”。

从2003年开始,美国相继发布了其《网络空间国家战略》(2003)、《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2009)、《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战略》(2011.4)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2011.5)。从欧盟成员国来看,2005年,德国通过了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家计划》。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网络安全战略》。2007年,爱沙尼亚在受到严重网络攻击后,于2008年发布了欧盟第一个广泛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战略。目前欧盟已有10个成员国发布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一些成员国正在制定其网络安全战略,部分即将发布。此外,部分成员国有非官方或非正式的网络安全战略。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其第一个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开放、可信、安全的网络空间》。此外,韩国、日本等国也纷纷发布其网络安全战略,阐述其网络空间的相关立场、主张及措施等。

建议我国尽快出《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

四、国际治理层面,建议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参与Icann等互联网国际治理

NTIA(美国国家电信通讯及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号发布的官方声明中表示有意将网络域名管理权力移交给由全球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Global Internet Community)。

作为互联网底层基础设施的互联网三大关键基础资源,IP地址、域名和自治域号码能够标识网络及设备位置、实现网络寻址功能,是电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络建设、业务和市场发展的基础。目前主要由ICANN管理。

美意将其对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IANA)的管理职能移交至全球多方利益相关者社群,虽然NTIA表示新的监管模式不能由政府主导或采取政府间组织机制的形式,但可以推断,比起原先美国一国独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联网治理将给予各国政府、企业更大的作用空间。中国互联网企业,属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参与相关事务并有所作为。

建议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ICANN等相关会议及活动,主动发声,打造国际影响力。目前ICANN会议通常设有供公众发言的论坛环节,ISP和各类机构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组织或者咨询委员会(包括ICANN下属的通用域名支持组织GNSO,顶级域名注册组织gTLD Registries Constituency等),参与域名系统管理进程。通过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相关论坛、工作组和提交行业意见的方式,可打造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全球互联网行业机构和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主动介入相关事务并打造国际影响力。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权,才能对我国信息化提供强有力保障。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建议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互联网企业走出去承载了经济、商业、文化、社会等多种元素,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国际竞争软实力的象征。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当前,互联网的竞争与合作已成为当今世界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唯有自身做大做强才可能拥有世界舞台的话语权。

建议国家在财税、投融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市场环境培育、重点领域和关键环境改革等方面对互联网企业给予扶持。在设立专项资金、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高端人才储备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六、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立法热点。欧美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论肯定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俄罗斯最新法律规定,所有收集俄罗斯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都应当将这些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国内。以上均反映了个人数据保护加强的趋势。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现有立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此外,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制定,其出发点在于网络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我国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此外,还应该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言、建议、指南等。

七、互联网监管方面,由“监管”向“治理”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互联网监管强调的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的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等诸多因素。当然,企业的参与不在于承担政府职能进行相应管理,而在于发挥市场竞争的力量,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企业自律。不仅如此,与一味强调政府监管相比,互联网治理的概念更强调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可以实现监管的目的。如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抓住用户,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思路应该由“监管”向“管理”转变。建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互联网监管中多考虑互联网行业特点,体现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在“互联网+”时代让互联网企业有更大的作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互联网的中国梦。

分享到: 更多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专家解答

  • 未办预售证先收认购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须预缴增值税。
  • 租赁办公室所发生的装修费用能否进行抵扣进项税

    税务律师指出,公司对租入的办公室进行装修,所取得的装修费用专用发票,只要该办公室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可以一次性抵扣。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需要注意的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接受税务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偶尔会由于违反税法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理所当然应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要留意法律赋予的申请听证权。
  •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结构性融资、资管计划等产品属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贷款服务征税。因此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

    我们不能把限售股简单地等同于金融商品,不能够适用营业暂行条例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出售限售股也不是金融商品的转让,而是属于股权转让,因此纳税人出售限售股不征收营业税。

税种专区

联系专家

13681086635
1056606199
1056606199
扫一扫加微信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