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货物赔偿后引发的退税案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2014年8月15日出口国外一批服装并已申报免抵退税,但10月份客户因质量问题要求赔款3000美元。请问:这笔赔款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免抵退税是否需要追缴? 二、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支付对方客户赔偿金时,无论会计还是税务处理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 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销售 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对于已办理的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货物符合该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本案例适用第2项: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 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免抵退税的数据, 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附件3 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按坏账进行处理;未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申请《出口货物不 能收汇申报表》的,按免税处理。 (2) 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质量带给国外客户的损失,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用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外销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如果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可按上述要求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按坏账处理,同时免抵退税款在当期进行冲减;否则按免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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