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查验通过税则号申报不实案例分析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天津某公司出口工业磷酸1104票,申报出口时将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分开申报,分别归入2809项下和3923项下,塑料桶出口退税率为11%,磷酸出口退税率为零,申报出口价格共计4148万元。2010年9月8日,当事人在天津外港海关申报出口磷酸,海关审核认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五(二)项的规定,应担将该商品合并申报,并经天津归类分中心确认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为磷酸,涉及影响出口退税268万元。 二、海关调查 经调查,2009年3月2日,当事人在天津海关申报出口时,该关进行查验,查验单标注为归类查验,海关查验认可了当事人的申报税号,没有发现申报错误。此后,当事人一直按照海关查验认可的税号申报,直至被天津外港海关认定申报错误,共计申报出口820票,价格3250万元。 三、案件分析 此类商品属于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应当定性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但是,2009年3月2日之后,海关对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归类查验,确认了当事人申报税号,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自己申报税号是正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显然不合理。所以,从该票之后,当事人的申报错误行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应当予以免责。对该票之前的284票申报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此后,当事人不服,针对此类违规行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经过海关复议,最终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
律师推荐
赖 绍 松 专家解答
|
中国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法专家网 | 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中国税务诉讼律师网 | 赖绍松税法律师网 | 全国人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务院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清华大学法学院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中国政法大学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北大法宝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商务洽谈 | 隐私保护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服务电话:086-010-52962382 传真电话:086-010-52962382 邮箱:laishaosong@hotmail.com
Copyright © 2015 taxlawchin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声明
中国法学专家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京ICP备16000443号-1]
联系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