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减免税案例分析信息来源:中国法学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2-03 一、基本案情 A公司符合外资鼓励类,并于2013年3月完成减免税备案。该司于2014年2月在鼓励项目项下申请一台硬质塑料钻孔机,HS:84659500,该机床带有PLC程控模块(无CNC),是否可予免税? 二、案件分析 享受外资鼓励类的企业进口设备时受《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限制,其中第十二项第一条规定,“非数控机床”所有规格不予免税。所以,该案例中,我们首先要判断这台硬质塑料钻孔机是否为数控。 赖 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2版)对数控机床的解释 :数控机床作为一类商品,可以通过其缩写CNC(计算机数控)或 NC(数控)加以识别。所称“计算机数控”与“数控”可视为同义词。一台机床要达到作为数控机床的要求,其机床、工具或工件必须能够按预设的程序指令执行 功能及运动。通常采用数控专用语言,例如:ISO编码进行编程。将程序和数据存储在机内以便于直接使用或随后调取。数控机床往往集成了一个控制单元(分离 的“独立”式单元或内置单元),配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微处理器及伺服系统,以便于机床、工具或工件完成预定动作。 PLC 全称为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定义是:一种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系统。PLC只是数控系统中的一个辅助部分 (高级开关)。CNC(数控机床)是计算机数字控制 机床(Computer number control)的简称,是一种装有程序控制系统的自动化机床。该控制系统能够逻辑地处理具有控制编码或其他符号 指令规定的程序,并将其译码,从而使机床动作并加工零件。CNC控制的机床可内置PLC。 因此可以判断,该硬质塑料钻孔机仅带有PLC模块,不属于数控机床,不予免税。 假若B 公司符合外资鼓励类,该司于2014年3月在鼓励项目项下申请一台日本原产的立式镗铣加工中心,技术协议所载明的技术指标为定位精度(日本标准 JIS)±0.0016mm,重复定位精度(日本标准JIS)±0.0012mm,3轴联动,工作台﹤750mm,是否可予免税? 本案考虑的关键在于技术规格的判定,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中明确,报备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中的技术规格,应是中国国家标准描述的技术规格(国标GB)。 案 例中,B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是日本标准,不可作为判断依据,应该要求B公司提供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如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不应仅简单说 明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必须说明该设备的定位精度及重复定位精度指标。如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则可予免税。 三、机床类商品减免税申请人的申报 首先比对《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相关目录,看其是否属于不予免税范围; 其次,判定其是否属于数控,若不属于数控,应照章征税;若属于数控那么就要判断其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免税范围。 在这里,还要重点说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出具证明的使用问题。海关在减免税审批过程中,企业提供的行业协会证明可作重要参考依据,但证明中不应仅仅简单说“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而必须说明有关设备的原理、功能、用途等情况,以及与不予免税目录中相关商品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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