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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应及时缴纳印花税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03-02

一、基本案情

某新办房地产企业楼盘尚处在建设期,未领取销售许可证,不涉及房屋销售等大额的税收。但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总价值8亿多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对公司补征税款21.1万元,加收滞纳金7.6万元,并处以未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

二、税务分析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时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检查人员提醒,新办企业由于尚在投产期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往往忽略了缴纳税款。其实,这一时期也会产生不少纳税义务,如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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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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