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黄金交易偷逃税款案件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3-18 厦门近日破获一起特大“黄金票案”,5个月时间,一个12人的犯罪团伙以全国166家公司名义,通过黄金交易取得近百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这些发票倒卖牟利,涉嫌偷逃税款13亿余元。 一、案件由来 去 年11月,柳州、南京等地国税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地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款抵扣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厦门一家黄金销售企业开具的,而这些企业绝大多 数是商贸公司,从事煤炭、电子、服装等贸易,与黄金交易毫无关联。通过进一步核查,相关国税机关了解到,柳州、南京这些企业确实与厦门这家黄金销售企业签 订了黄金买卖合同,这家黄金销售企业也确实收到了从这些公司账户上打过来的货款。但蹊跷的是,这些并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从黄金买卖合同的洽谈到签署,再 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黄金的领取,都是由同一伙人“包办”的。 一步:涉案企业购买黄金获取专票 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团伙支付了黄金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并领取黄金实物和增值税发票,黄金交易是真实的。 二步:出手黄金回笼资金 黄金被转手卖给个人和加工企业,实现资金回笼。犯罪团伙在购买了黄金之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转手卖给个人消费者以及一些不需开票的黄金加工店,实现资金回笼,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挪作他用。 三步:倒卖发票非法牟利 以 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给票据中介和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按照现行的增值税发票格式,一般会分别载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和票面金 额(即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金额),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数行业的增值税缴纳比例为票面金额的17%。犯罪团伙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增值税发票 出 售给需要用票的企业,从而获取价值不菲的收益。 四步:购买黄金票企业获利 违 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以票面金额17%的比例到税务机关抵扣应纳增值税额,骗取国家税收。比如,企业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购买了票面金额1亿元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成本为500万元,却能够以票面金额17%的比例进行应纳税额的抵扣,即实际减少缴纳增值税1700万元。 二、流程总结 卖票企业购买黄金——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手黄金(购买者不需要发票)——回笼资金 ——倒卖发票(出手黄金时不需要开票) ——非法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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