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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不征滞纳金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7-06-15

一、基本案情

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6日善意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5月20日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吉祥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将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问吉祥公司被依法追缴的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以上规定,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款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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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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