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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不得随便开具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6-01-11

一、基本案情

20115月期间,一位尹姓客户于该公司商场内购买了一批手机,持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并直接在该公司提货,交易完成后未当场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发票。6月,又有一名自称江某的人出现在该公司商场,持5月尹姓客户购货款的电脑小票,以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出 具的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这笔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商场查验上述资料无误后,按照江某的要求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290万元,随后,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持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2万元。

问题就出在了这后来补开的三份发票上,经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该项业务是在无资金往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以上情况,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连锁商业企业开出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该公司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货分离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 21万元。

二、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税收扣除的重要凭证。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择手段,企业如在发票开具环节管理上出现疏漏会给犯罪分子 可乘之机。本案中的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零售企业在开出发票时对受票方与付款方是否一致不做核实的漏洞,骗取商场开出受票方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公司商场重新制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货款结算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销售额超过 一定金额必须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人必须与付款方一致等,从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上降低税收风险,从而杜绝被恶意骗取虚开发票事件的再次发 生。

税务机关提示:本案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也许大家在生活中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你在某些大型超市购物后,在出门时有些人会找你讨要购物小票。他们取得小 票后,就找商场开具发票,然后把发票卖给有需要的企业。在此提醒零售企业在开具大额发票时一定要留意付款人和受票方的一致,对一次拿多张小票或明显不符合 商业常理的开具发票的要求要警惕。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将废弃小票给陌生人,以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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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绍 松
赖绍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精通税法、房地产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其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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